审查指南P32 (关于要求本国优先权)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略)
(3)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
(略)
审查优先权时,如果发现专利局已经对在先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只要优先权的要求符合规定,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退回已发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专利局收到退回的通知书后应当将申请人已缴纳的有关费用退回。”
问题:在《审查指南修订导读2006》P23页明确指出,指南中提到的“尚未授予专利权”是指专利权尚未公告。
按照此结论可以推出如下过程:(1)一件专利经实审后符合标准,审查员发授权通知书,与此同时流程人员发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通知书;(2)推定15天收到,之后在2个月之内办理登记(肯定包括交费);(3)办理登记日=公告日=授权日。
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收到了授权通知书和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通知书后,但是在2个月内他并没有去办理登记手续,而是以此专利为依据要求本国优先权,这样也应该是符合要求本国优先权的规定的,因为专利权尚未公告。
但是在一段话中,“专利局收到退回的通知书后应当将申请人已缴纳的有关费用退回”,其中的“有关费用”指的是什么呢?如果是办理登记手续时交的费用,那么根据“办理登记日=公告日=授权日”的逻辑,应该认为此时专利权已经公告,根本就不能要求本国优先权,又何来对优先权的审查呢?
隐隐感觉到“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这个行为发生的日子”与专利局的“专利登记日”可能不是同一天。
还有“公告日”,“授权日”,“发证书的日子”,虽然理论上应该是同一天,但实际上可能不是同一天。
您能详细说一下这些过程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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