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甲、乙、丙共同开发了一种新的印染技术,甲负责提供资金,乙负责提供设备,丙负责具体研究开发工作。如果三人未就开发成果申请专利的事宜作出约定,则该项新的印染技术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谁?
A.甲
B.乙
C.丙
D.甲、乙、丙共同享有
答案:C

    我对此有些困惑:题干给出是“甲、乙、丙共同开发了一种新的印染技术,甲负责提供资金,乙负责提供设备,丙负责具体研究开发工作。如果三人未就开发成果申请专利的事宜作出约定,则该项新的印染技术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谁?“
     技术合同包括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两种,本题应该属于技术开发中的合作开发,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归合作各方共同所有。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可以单独申请或者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在本题中,出题者并未给出甲乙二人放弃申请专利权的声明,所以本人认为按照合作开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言,申请专利的权利应该是D,属于甲乙丙三人共同共有,而非单独属于丙。
本题之所以给出答案D,我认为是出题者混淆了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的概念。或者是出题者混淆了申请人和发明人的概念。“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题中,丙是对本方面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其是发明人,但是否是申请人,还要看技术合同的性质,如果 是甲乙委托丙开放该技术,而合同中又没有约定,那么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丙,但本题中明确的给出了是甲乙丙共同开发,既然合同中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问题,那么按照技术合同开发的法律约定,上述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乙丙,所以答案D应该是正确的。
请各位给出您的理解。
分享到 :
0 人收藏

11 个回复

倒序浏览
浆糊  高级会员 | 2007-9-7 00:40:21

Re:关于2006年代理人考试专利法律知识第11题的一些问题

这是卷一的题吧,那从专利法的角度给说说我的看法。

首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条的规定,可以确认丙是发明人,这点应该没有问题吧。

关于谁专利申请权归谁,他们没有约定,但是可以得知的是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创造(发明创造就两种,职务和非职务)

那根据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所以,归丙。答案,是没有错的。

楼主是不是考虑复杂了点,让你这么一分析,我想不少人也会掉进去的,所以我就没敢看你的分析,根据法条这个硬道理,我想出错的几率应该能降低点,只是要选对法条。呵呵。
广告位说明
captalonline  注册会员 | 2007-9-7 07:07:15

Re:关于2006年代理人考试专利法律知识第11题的一些问题

委托发明,对权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没约定的专利申请权归发明人。
匿名用户  注册会员 | 2007-9-7 16:51:59

Re:关于2006年代理人考试专利法律知识第11题的一些问题

支持楼上的,都没有约定,当然是申请权归做出实质贡献的人即发明人了。楼主所说技术合同等等显然都是有约定的,自然要从其约定了。审题很重要哦:)
lawfsz  新手上路 | 2007-9-7 20:34:43

Re:关于2006年代理人考试专利法律知识第11题的一些问题

同意楼上的观点,详见专利法第八条。不能把问题复杂化了,会有陷阱的。
cjjzycjjzy  注册会员 | 2007-9-11 21:08:40

Re:关于2006年代理人考试专利法律知识第11题的一些问题

楼主的分析是正确的

这个题目本人认为答案错误,应为D.

该发明属于合作发明,根据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发明人既申请人是原则的规定,但职务发明和合作发明是特殊情况,不适用该原则.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12条适用于确定发明人和设计人;
二,\"发明创造就两种,职务和非职务\"没错,但理解非职务发明应该有狭义和广义上的两种情形,前者仅仅指自己发明,后者还应包括合作发明,委托发明;
三,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适用范围是针对狭义非职务发明而言,对于委托以及合作的非职务发明适用专利法第八条.
四,合同法关于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是与专利法处于平行的法律位阶,与专利法共同对该种多方主体的平等意思表示作出规制.

个人观点,请大家提出观点,赞同或是反对都一样受到欢迎!
cjjzycjjzy  注册会员 | 2007-9-11 21:34:41

Re:关于2006年代理人考试专利法律知识第11题的一些问题

匿名用户 wrote:
支持楼上的,都没有约定,当然是申请权归做出实质贡献的人即发明人了。楼主所说技术合同等等显然都是有约定的,自然要从其约定了。审题很重要哦:)

没约定的情况下,才是共同有申请专利的权利,有约定按约定办.
cjjzycjjzy  注册会员 | 2007-9-11 22:02:19

Re:关于2006年代理人考试专利法律知识第11题的一些问题

匿名用户 wrote:
支持楼上的,都没有约定,当然是申请权归做出实质贡献的人即发明人了。楼主所说技术合同等等显然都是有约定的,自然要从其约定了。审题很重要哦:)

没约定的情况下,才是共同有申请专利的权利,有约定按约定办.
忘情水  注册会员 | 2007-9-13 22:20:39

Re:关于2006年代理人考试专利法律知识第11题的一些问题

cjjzycjjzy 支持!
但是这题出得不太严谨,选d或c都有些牵强。他们是共同开发也不是委托开发,所以我认为是d,没有说共同开发非要是都来创造,有的可以出钱,有的可以出设备,有的可以出技术嘛。只是在职务的申请中,对发明人有定义,但是这道题不是判断职务发明中的发明人!
zhhs95  注册会员 | 2007-9-13 23:33:34

Re:关于2006年代理人考试专利法律知识第11题的一些问题

cjjzycjjzy wrote:
楼主的分析是正确的

这个题目本人认为答案错误,应为D.

该发明属于合作发明,根据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发明人既申请人是原则的规定,但职务发明和合作发明是特殊情况,不适用该原则.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12条适用于确定发明人和设计人;
二,\"发明创造就两种,职务和非职务\"没错,但理解非职务发明应该有狭义和广义上的两种情形,前者仅仅指自己发明,后者还应包括合作发明,委托发明;
三,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适用范围是针对狭义非职务发明而言,对于委托以及合作的非职务发明适用专利法第八条.
四,合同法关于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是与专利法处于平行的法律位阶,与专利法共同对该种多方主体的平等意思表示作出规制.

个人观点,请大家提出观点,赞同或是反对都一样受到欢迎!

合同法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因此,本题的所谓共同开发从题意看不是合作开发,而是委托开发。c是对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