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变更

2007-9-6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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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变更

I. I. 5.1.1 分案申请的核实 指南P23
(4)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分案申请不得改变申请人,即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权利转移证明材料。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I. I. 6.2.1.4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外国优先权) 指南P31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

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在先申请具有多个申请人,且在后申请具有多个与之不同的申请人的,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给在后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也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I. I. 6.2.2.4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本国优先权) 指南P33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期满未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通知书。

question:
对于分案申请,申请人应该与母案保持一致。发明人也应该一致或者是其中之一。申请人不一致的要有转让证明。发明人是其中之一的不需要任何证明,因为发明人很可能仅仅是针对提出的分案中的技术方案的发明人,所以在请求书中直接填写即可。(我的理解对吗?)

对于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
优先权文本中申请人为 A, B, C三人,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为A和B  (这种情况属于指南上说的“之一”,是不需要转让证明的?)

优先权文本中申请人为A, B, C三人,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为 E和F  (这种情况属于指南上说的“完全不一致”,肯定是需要转让证明的)

优先权文本中申请人为A, B, C三人,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为 A和E  (这种情况属于指南上说的“完全不一致”,是需要转让证明的?)

对于本国优先权:
优先权文本中申请人为 A, B, C三人,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为A和B  (这种情况属于指南上说的“不一致”,与外国优先权不同,是需要转让证明的?)

优先权文本中申请人为A, B, C三人,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为 A和E  (这种情况属于指南上说的“不一致”,是需要转让证明的?)

对于外国和本国优先权中的发明人,即使在优先权转让后,根据发明人的定义(对发明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和权利(署名权),发明人也应该与优先权文本保持一致。可以出现类似分案申请中是在先的发明人之一的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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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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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9-7 19:35:21

Re:关于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变更

starluan wrote:
关于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变更

question:
对于分案申请,申请人应该与母案保持一致。发明人也应该一致或者是其中之一。申请人不一致的要有转让证明。发明人是其中之一的不需要任何证明,因为发明人很可能仅仅是针对提出的分案中的技术方案的发明人,所以在请求书中直接填写即可。(我的理解对吗?)

这个理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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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9-7 19:37:44

Re:关于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变更

starluan wrote:
关于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变更

question:

对于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

优先权文本中申请人为A, B, C三人,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为 E和F  (这种情况属于指南上说的“完全不一致”,肯定是需要转让证明的)

优先权文本中申请人为A, B, C三人,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为 A和E  (这种情况属于指南上说的“完全不一致”,是需要转让证明的?)

对于本国优先权:
优先权文本中申请人为 A, B, C三人,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为A和B  (这种情况属于指南上说的“不一致”,与外国优先权不同,是需要转让证明的?)

优先权文本中申请人为A, B, C三人,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为 A和E  (这种情况属于指南上说的“不一致”,是需要转让证明的?)

上述这几种情况都需要提供优先权转让证明。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9-7 19:43:33

Re:关于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变更

starluan wrote:
关于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变更

question:

对于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
优先权文本中申请人为 A, B, C三人,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为A和B  (这种情况属于指南上说的“之一”,是不需要转让证明的?)


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与国内优先权不同,要求国外优先的,在先申请不会导致撤回(国内优先权申请人与在先申请人只要存在一点区别,就都需要提供转让证明),所以允许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以是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之一。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9-7 19:48:15

Re:关于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变更

starluan wrote:
关于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变更

question:
对于外国和本国优先权中的发明人,即使在优先权转让后,根据发明人的定义(对发明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和权利(署名权),发明人也应该与优先权文本保持一致。可以出现类似分案申请中是在先的发明人之一的情况吗?


有关优先权的发明人的问题在指南中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应该可以是在先申请的发明人之一,因为优先权中也存在仅要求部分优先权的情况。
chunfeng  注册会员 | 2007-9-13 18:54:54

Re:关于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变更

”有关优先权的发明人的问题在指南中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应该可以是在先申请的发明人之一,因为优先权中也存在仅要求部分优先权的情况。“
杨老师,这里的”部分优先权“是针对申请文件而言还是针对”优先权文件“而言啊,指南里讲的似乎是前者,按您所说的,似乎也可以只要求在先申请文件中部分方案的优先权,而不是全部方案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9-13 19:50:58

Re:关于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变更

“部分优先权”主要针对的是在后申请而言的,这里所说的主要是指:要求在先申请文件中的某一部分内容作为优先权的依据。


chunfeng wrote:
杨老师,这里的”部分优先权“是针对申请文件而言还是针对”优先权文件“而言啊,指南里讲的似乎是前者,按您所说的,似乎也可以只要求在先申请文件中部分方案的优先权,而不是全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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