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请教高手-分案申请提出的期限

2007-9-5 20:44
27094
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在视为撤回或主动撤回后未办理权利恢复,针对该申请存在的单一性问题可否提出分案申请,可以的话是否有期限,比如2个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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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07-9-6 01:49:43

Re:请教高手-分案申请提出的期限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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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jie111  注册会员 | 2007-9-6 20:27:49

Re:请教高手-分案申请提出的期限

但是驳回有例外的情形(在收到驳回通知书3个月的期限内可以提分案),撤回是否也有,请指教!
cindy  注册会员 | 2007-9-6 22:40:42

Re:请教高手-分案申请提出的期限

应该不可以再分案,因为驳回决定未生效前可以提出分案是为了简化和节约流程考虑的,假定申请人提出复审要求,在复审中可以对驳回的申请修改,即分案;但是如果是撤回或视为撤回,就不能提出复审
xiaoyalin  注册会员 | 2007-9-7 18:43:13

Re:请教高手-分案申请提出的期限

这个问题我也思考过哦,我觉得撤回或视为撤回还是可以恢复权利的丫,所以在可以提出恢复权利的期限内,或者提出恢复权利后应该都是可以提分案的吧————仅个人见解,不知道对不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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