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Related U.S. Patent Documents,实际上是美国的几种专利形式,分案和继续申请,美国专利很多都有这些形式,体现了发明是个动态过程,具体说明如下:
(一)继续申请:
1、申请的目的:根据美国专利法规定,为了尽可能的使发明人的发明能够受到专利保护的宗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7条第1.53节(37U.F.R 1.53)规定申请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将母案申请中不能获得授权的内容重新整理,可以再提出继续申请并且仍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同时没有数量的限制。
2、继续申请的种类及特点
(1)继续申请共有三种类型,完全继续申请、部分继续申请和分案申请。这三种申请的提出都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提出申请时,母案申请应当处于审查阶段,尚未结案;
B、继续申请与母案申请的发明人至少有一个是相同的,即应当由原申请人提出;
C、继续申请的说明书正文应当依据母案的申请文本而成;
D、母案申请应当是正式申请;
E、继续申请也应当缴纳申请费。
(2)在共同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三类继续申请又各有其不同的特点:
A、完全继续申请的说明书应当与母案申请完全一致,即不能含有任何新的主题,同时其权利要求应当不同于母案申请。这种情况下其全部主题都可享有母案申请的申请日。通常有下例两种情况可以提出完全继续申请:
①当权利要求在母案中已被全部驳回,申请人又提出新的修改意见或意见陈述,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或需要进一步探讨,这时申请人可以提出继续申请获得进一步审查的机会;
②当权利要求在母案中部分被要求删除,这样母案可获得授权。申请人可以修改这些从母案中删除的权利要求或维持这些权利要求,再次提出一个继续申请。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形式的完全继续申请,也称延续申请(Continuing Prosecution Applications),这种申请形式的建立是为了提高效率简化提出继续申请的手续。其主要特征如下:
a、产生了一个新申请,但不必像提交一份新申请那样,再提交全套文件(如说明书、附图、誓词),没有出现新的文档;
b、新申请延续使用母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及文档夹;
c、不同于其它申请,新申请可以传真的形式提出;
d、新申请的发明人应当与母案申请的发明人一致,发明人减少应当提交证明材料,非母案申请的发明人通常不能作为CPA的发明人,除非有变更手续;
e、新申请不能是部分继续申请;
f、新申请中不得增加新的内容;
g、提出新申请意谓着自动放弃母案申请,如果母案中有优先权声明,意谓着继续申请已提出了优先权声明;同时也意谓着使用母案中申请的内容;
h、若有修改应通过对母案的补正程序完成。
B、部分继续申请:在母案审查时,申请人不能增加其说明书不支持的权利要求而申请人的发明又获得了新的进展,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提出部分继续申请,一些主题与母案相同,也可以增加一些新主题;其中与母案相同的部分享有母案的申请日,增加的新内容仅拥有其自己的申请日。通常新申请以母案申请日作为申请日。当出现权利冲突和对比文献时才各自使用实际申请日。因为有新主题出现,所以可以增加新的发明人。
C、分案申请:是以母案为基础的继续申请,它是从正在审查过程中的申请中分离出来的,是独立的、不同的发明,并已在母案申请中被公开,分案申请可以有措词上的不同,但不能有不同于母案申请公开内容的实质变化。此外,母案申请是实用专利申请的,其分案申请也可以是外观设计申请,只要实用专利申请的附图与该分案申请是同样的主题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