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d365 wrote: 这个OA是说,你的案子属于智力规则方法,不属于可专利范畴 这类案子不是那么好答,需要点技巧,还需要意见陈述理由充分,估计才过的了。 大致是向审查员阐述,你的案子是具备了可专利的3基本要素:采用了技术特征、解决了技术问题,达到了技术效果。不单纯是智力运算,,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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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um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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