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请问:怎么理解分案申请提出的期限?

2007-9-4 19:42
24772
审查指南中提到:
(2)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出分案申请。
请问前面说“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和后面的“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这两者应该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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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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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峰  注册会员 | 2007-9-5 18:41:51

Re:请问:怎么理解分案申请提出的期限?

前面说的\"已被驳回\"是指驳回已经生效,后面说的\"收到驳回决定三个月之内\"驳回决定还没生效,当然可以分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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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  新手上路 | 2007-9-5 22:17:09

Re:请问:怎么理解分案申请提出的期限?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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