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 2004卷3-75题

2007-9-4 18:13
75258
75、以下有关著录事项变更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由于权利转移引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变更(发生在中国人之间),并且申请专利未委托专利代
理机构的,既可以由原权利人,也可以由新权利人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
B.申请专利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非专利代理机构被撤销,著录事项变更手续既可以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也可以由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c著录事项变更申报手续经过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出著录事项变更申报。
D.专利代理机构更名、迁址的,应当向主管部门办理注册变更备案。注册变更生效后,专利代理 机构无需分别为其代理的有效专利申请及专利进行个案著录事项变更。
我认为C是不正确的,审查指南1-1-6.7.3中明确指出“审查员应当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和附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办理变更手续的当事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也就是说著录事项变更申报手续只要不符合规定的,就直接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而不会再当事人补正的机会,所以我认为正确答案是AD,而不包括C。
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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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9-4 19:51:32

有关著录项目变更中的补正问题

你提出的这个问题,确实是新版《审查指南》中的一个问题。从修改后的《审查指南》中的文字来看,确实已经没有了原《审查指南》中的对著录项目变更中的补正程序的规定。

经jackyzhw的提示,在《审查指南修改导读》找到了与之相关的解释。根据导读对指南的解释,今后著录项目变更手续不合格的,将直接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当事人只能重新提出变更手续,不过原提供的各种证明文件和变更费用依然有效。这样修改后,效果上和原《审查指南》中的补正程序是一样的,修改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其它审查程序可以不受变更的影响可以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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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yzhw  注册会员 | 2007-9-5 00:53:06

Re:2004卷3-75题

桑宁 wrote:
75、以下有关著录事项变更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由于权利转移引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变更(发生在中国人之间),并且申请专利未委托专利代
理机构的,既可以由原权利人,也可以由新权利人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
B.申请专利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非专利代理机构被撤销,著录事项变更手续既可以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也可以由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c著录事项变更申报手续经过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出著录事项变更申报。
D.专利代理机构更名、迁址的,应当向主管部门办理注册变更备案。注册变更生效后,专利代理 机构无需分别为其代理的有效专利申请及专利进行个案著录事项变更。
我认为C是不正确的,审查指南1-1-6.7.3中明确指出“审查员应当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和附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办理变更手续的当事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也就是说著录事项变更申报手续只要不符合规定的,就直接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而不会再当事人补正的机会,所以我认为正确答案是AD,而不包括C。
请指正。

A肯定不对吧,只能由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和新的权利人办理
桑宁  注册会员 | 2007-9-5 01:13:33

Re:2004卷3-75题

A里面明确了“并且申请专利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如果是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则只能有专利代理机构来办理,而不是由“由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和新的权利人办理 ”。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9-5 05:09:41

办理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转移手续的人

根据新修改的《审查指南》规定,不论是国内还是涉外的情况,办理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转移手续的人,既可以是原权利人,也可以是新的权利人。如果办理手续的权利人委托了代理机构,那么该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必须由所委托的代理机构办理。
jackyzhw wrote:
A肯定不对吧,只能由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和新的权利人办理
jackyzhw  注册会员 | 2007-9-5 16:46:13

Re:办理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转移手续的人

非比寻常 wrote:
根据新修改的《审查指南》规定,不论是国内还是涉外的情况,办理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转移手续的人,既可以是原权利人,也可以是新的权利人。如果办理手续的权利人委托了代理机构,那么该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必须由所委托的代理机构办理。

杨老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7.1.4上,写得是“因权利转移引起的变更,也可以由新的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没写原专利权人。
jackyzhw  注册会员 | 2007-9-5 16:49:09

Re:有关著录项目变更中的补正问题

非比寻常 wrote:
你提出的这个问题,确实是《审查指南》存在的一个问题。仅从《审查指南》中的文字来看,确实没有对著录项目变更中的补正程序的直接规定。而在代理实践中,著录事项变更申报手续中确实是存在补正程序的。

不论是从情理还是从原则上考虑,如果不允许申请人在著录事项变更申报手续中,对一些比较容易修正的错误进行补正的话,这种规定就显得太严格了,并且还会大大增加申请人著录事项变更的成本。因此在实践中,审查员通常还是会发出一些有关于著录项目变更中的补正通知书的。

也可以这样理解《审查指南》的规定,指南中确实没有就有关著录项目变更中的补正程序做出规定,但是也并没有规定著录项目变更中不允许出现补正程序;因此该内容可以属于审查员自由裁量的范围。所以审查员发出关于著录项目变更的补正通知书,并不违反《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

在国知局审查业务管理出的《审查指南修改导读》一书中,写明了不再发补正通知书,而是直接发未提出通知书,当事人收到后,可以重新提交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消除原缺陷,原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费用仍然有效。(38页)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9-5 19:03:48

Re:有关著录项目变更中的补正问题

《审查指南修改导读》确实是这样写的,根据导读对指南的解释,今后著录项目变更手续不合格的,将直接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当事人只能重新提出变更手续,不过原提供的各种证明文件和变更费用依然有效。这样修改后,效果上和原来的补正程序是一样的,修改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其它审查程序可以不受变更的影响可以继续进行。


jackyzhw wrote:
在国知局审查业务管理出的《审查指南修改导读》一书中,写明了不再发补正通知书,而是直接发未提出通知书,当事人收到后,可以重新提交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消除原缺陷,原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费用仍然有效。(38页)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9-5 19:20:40

Re:办理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转移手续的人

《审查指南》中说的是“可以”由新的权利人……办理,因此并不是必须由新的权利人办理。由新的权利人办理会对后续程序带来方便,但原则上也是可以由原权利人办理的。
jackyzhw wrote:
杨老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7.1.4上,写得是“因权利转移引起的变更,也可以由新的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没写原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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