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请教著作权法的一个问题

2007-9-1 07:12
449010
著作权法第三条 (著作权的客体)本法所称的作品中包括...8. 计算机软件....。

但是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中又说道,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这不是前后矛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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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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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o_lat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9-1 23:18:26

Re:请教著作权法的一个问题

没人理啊? 难道这问题就这么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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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o_lat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9-2 20:58:20

Re:请教著作权法的一个问题

我的问题是:

既然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了(著作权法第3条),但是著作权法第58条中却又说“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那么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到底应该由哪个法律/法规来确定?
富兰克林  注册会员 | 2007-9-3 00:02:46

Re:请教著作权法的一个问题

当一个国家的产业比较薄弱的时候,保护就比较模糊,
当US的比尔也要盗版中国的操作系统时,
法律法规就会相当完善
光盘产业开始保护就不错了
录音机产业,不保护已经灭亡了
爸妈的女儿  注册会员 | 2007-9-3 02:34:16

Re:请教著作权法的一个问题

首先,计算机软件是属于版权法的保护范围的。
从1985年开始,美国开始大规模的采用了外交的、经济的、法律的等种种途径,推动全世界的计算机软件立法走入版权保护轨道。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终结,基本上达到了美国当年想达到的目的。Trips协议的签订也反映了美国的上风。我国1990年制定的《著作权法》也反映了这种趋势。因此,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使用版权法的基本规定。
其次,由于版权法中没有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权利的更为具体的规定,因此其具体保护办法、著作权人、邻接权人的权利等方面由国务院以《著作权法》为依据制定行政法规规定。
smpan  中级会员 | 2007-9-3 17:29:51

Re:请教著作权法的一个问题

我的简单的理解是:
计算机软件保护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也就是版权保护的范围;但是由于计算机软件具有其特殊性,还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后者是特殊法,前者是普通法吧。而且,两者的保护内容并没有冲突,只是多了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类似于专利法与民法。
mashifei  高级会员 | 2007-9-3 17:44:54

Re:请教著作权法的一个问题

建议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角度理解。
too_lat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9-3 18:26:18

Re:请教著作权法的一个问题

爸妈的女儿 wrote:
首先,计算机软件是属于版权法的保护范围的。
从1985年开始,美国开始大规模的采用了外交的、经济的、法律的等种种途径,推动全世界的计算机软件立法走入版权保护轨道。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终结,基本上达到了美国当年想达到的目的。Trips协议的签订也反映了美国的上风。我国1990年制定的《著作权法》也反映了这种趋势。因此,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使用版权法的基本规定。
其次,由于版权法中没有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权利的更为具体的规定,因此其具体保护办法、著作权人、邻接权人的权利等方面由国务院以《著作权法》为依据制定行政法规规定。

以前叫《版权法》现在叫《著作权法》,应该是这样理解吧?

这个回答得分了,但是有点CONFUSING. 其实对我这种法盲来讲,更糊涂了。

整理一下,得出以下几点:

1.以前叫《版权法》现在叫《著作权法》,《版权法》是《著作权法》的前身,应该是这样理解吧?--我自己刚刚搜索了一下,得出的结论。

2. 我的理解,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现在使用的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吧

3. 根据上面其它几位的回复,应该从一般法和特殊法的角度来理解我最开始问的问题。

如有谬误,请指出。
lawfsz  新手上路 | 2007-9-3 23:46:52

Re:请教著作权法的一个问题

两者不矛盾,我来说说参考吧:
计算机软件属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第三条仅是计算机软件受到该法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并没有象音乐、电影等作品一样在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中作出详细规定。故著作权法通过第五十八条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专门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给予明确具体的规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国务院依照著作权法的授权制定的,二者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上述两部法律法规,均是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依据,当然也是法院判案的有效依据。

同理,对于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网络传播问题,也是按照上述方式由国务院依据著作权法的授权,另行专门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surf8848  注册会员 | 2007-9-4 03:39:23

Re:请教著作权法的一个问题

一个是上位法,一个是下位法;
一个是普通法,一个是特殊法。

法律就是这样的。上位优于下位,特别优于普通。只是个具体话而已。

否则,只制定一部宪法不就完了吗。

还搞什么。

关键是,如果你能找到二者之间的矛盾的地方我们再 在这里讨论讨论还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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