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妈的女儿 wrote:
首先,计算机软件是属于版权法的保护范围的。
从1985年开始,美国开始大规模的采用了外交的、经济的、法律的等种种途径,推动全世界的计算机软件立法走入版权保护轨道。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终结,基本上达到了美国当年想达到的目的。Trips协议的签订也反映了美国的上风。我国1990年制定的《著作权法》也反映了这种趋势。因此,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使用版权法的基本规定。
其次,由于版权法中没有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权利的更为具体的规定,因此其具体保护办法、著作权人、邻接权人的权利等方面由国务院以《著作权法》为依据制定行政法规规定。
以前叫《版权法》现在叫《著作权法》,应该是这样理解吧?
这个回答得分了,但是有点CONFUSING. 其实对我这种法盲来讲,更糊涂了。
整理一下,得出以下几点:
1.以前叫《版权法》现在叫《著作权法》,《版权法》是《著作权法》的前身,应该是这样理解吧?--我自己刚刚搜索了一下,得出的结论。
2. 我的理解,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现在使用的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吧
3. 根据上面其它几位的回复,应该从一般法和特殊法的角度来理解我最开始问的问题。
如有谬误,请指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