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zlzj wrote:
如果当事人的确已经有证据,证明专利权无效。代理人当然应该支持当事人无效的请求。如果当事人,什么证据都没有,就想无效他人的专利权,这明显是一种无赖行为。希望,专利代理人,站在保护民间发明人积极性的高度,规劝当事人合作。
如果民间申请专利权的积极性下降,对大家都没有好处。
如果社会动不动就使用,公知公用的方法来使专利权无效,最后可能企业申请专利权的积极性也没有了。
担心可大不必,专利代理人的宗旨是应站在申请人和发明人一边并为其服务的,否则就成无源之水.没有一定的理由是不会随便启动无效程序的,同时要花人力和经济成本.在一定意义上这个成本是可观的,付出的代价是高昂的.
对于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而言,一般来说发明专利经过比较严格的审查,无效的几率相对较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经过比较严格的审查,无效的几率相对较高.
无效宣告的实践证明,就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也不是能轻易推倒的.有的路程很遥远,要经过复审,一审、二审才结束。
一项专利权的存在只有一次,而无效宣告的程序对于一项专利权可以启动无数次,在一定意义上,专利局是站在专利权人一边,不到万不得已,专利权的地位是不容易推倒的.
无数的申请人和发明人经过无效宣告的程序亲身体会到专利保护的重要性,
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更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