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有中国公司的COMMERCIAL INVOICE为证据,AMOUNT栏为FOB SHENZHEN,请教,无效中可否作为使用公开的证据?
发票中产品型号与专利的对应关系不必考虑。

哪位有真实案例不妨分享一下。也可发悄悄话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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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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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dong97  专利代理人 | 2007-8-31 16:16:43

Re:求教:在东莞制造某产品后外销,是否构成使用公开?

应当根据被宣告无效的专利具体内容确定这种形式的销售是否达到了\"使用公开\"的状态,如果达到了,就可以作为使用公开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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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彪哥  认证会员 | 2007-8-31 20:47:34

Re:求教:在东莞制造某产品后外销,是否构成使用公开?

外观专利,卖方是专利权人,前述交易在专利申请之前。
专利申请日前该专利产品确实不内销。
dingdong97  专利代理人 | 2007-9-2 03:00:22

Re:求教:在东莞制造某产品后外销,是否构成使用公开?

我国专利的使用公开,只是要求国内公开,而不要求世界范围内的公开.

如果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国内销售,则应视为使用公开.
南山翁  注册会员 | 2007-9-20 09:01:46

Re:求教:在东莞制造某产品后外销,是否构成使用公开?

东莞彪哥 wrote:
外观专利,卖方是专利权人,前述交易在专利申请之前。
专利申请日前该专利产品确实不内销。
如果可以证明这一行为的话,构成使用公开,完全可以成为无效的证据。
申请人于申请日前在国内自已经制造可以认为是处于密秘状态,但其出口外销就有问题了,此种情况要具体分析,但至少FOB深圳方式可以认定交易在国内完成,可以构成使用公开。
南山翁  注册会员 | 2007-9-20 16:17:01

Re:求教:在东莞制造某产品后外销,是否构成使用公开?

dingdong97 wrote:
应当根据被宣告无效的专利具体内容确定这种形式的销售是否达到了\"使用公开\"的状态,如果达到了,就可以作为使用公开的证据.
要从销售行为本身认定更可操作,比如专利权人在国内制造后,于申请日前自己出口到美国销售,不应构成使用公开;还有以CIF付款方式交易,也难认定使用公开。
至于“专利具体内容”只在外销的产品与涉案专利之技术特征对比时才用。
George  中级会员 | 2007-9-20 17:28:23

Re:求教:在东莞制造某产品后外销,是否构成使用公开?

个人认为,使用公开需满足“公众想知道就可以知道”的要件, 如果该销售只是在合作伙伴之间进行并且合作伙伴有保密义务,该销售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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