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查指南》中的规定,如果合议组做出的审查决定不是一致通过的,而存在不同意见的,那么对于该合议组所做出的决定,还需要上报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审核批准;如果是组成五人合议组做出的决定,不论是否一致通过,都需要上报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审核批准;另外还有被法院的判决撤销后重新作出决定的案件,也需要上报审核批准。
如果是3人合议组,并且做出的审查决定是一致通过的,那么该决定就不需要上报审核了。
其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指合议组在作出审查决定时应当依照的原则。
starluan wrote:
指南P356 “合议组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作出审查决定”
指南P356 “合议组作出的决定需要报批的: 合议组的表决意见不统一”
假设一个3人合议组,意见是2:1,那么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可以作出决定了。后面规定的报批是为什么呢?
另外,组成5人合议组的案件也是需要报批的。那是不是说5人合议组审完的结果,合议组自己也是需要先做出一个决定,然后把此决定在报批呢?如果这时候意见是3:2,那么是不是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得出审查意见,然后在报批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