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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ney  专利代理人 | 2007-8-30 01:35:57

Re:大家一起总结一下

一、行政复议前置

(一)行政复议前置与行政复议终局的要求十分严格。

(1)行政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予以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也是无效的。

(2)行政复议终局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即法律)加以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规定,也无效。



(二)复议前置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
  (1)新规与旧法在复议前置或终局的不同:(这是考试重点)?

①《治安处罚法》102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注意,本法06.3.1生效)

   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39条规定,对不服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先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②2001.10.27修正的《商标法》第43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商标争议所做的裁定,可复议或起诉。但注意:原法规定要先复议)

③2000.8.25修正的《专利法》41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可起诉。原法是要先复议)

④2002.4.18修改后《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29条:“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不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

⑤2004.8.28修正《土地管理法》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可知: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须此政府先行处理;当事人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无需经行政复议,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注意: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适用《行政复议法》30条第1款,即无需先行复议)

例:某村村民甲与乙因宅基地发生纠纷,乡政府对此进行处理,确认甲有使用权,乙不服,可(AC)。

A.向县政府申请复议。  B.向县政府土地管理局申请复议。 C.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题,乡政府已经处理了,对其不服,可选直接起诉(《土地管理法》),也可复议《行政复议法》30条第1款。

《行政复议法》13条:对地方各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所以,要复议,应以乡政府的上一级县政府为复议机关)



(2)一级复议前置。?
  一级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①《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矿土山、海水森、滩草荒)?

? 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注意:税收纳税发生争议才复议前置,但税收行政处罚没有复议前置的要求。)
  ③《海关法》第64条:“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海关纳税争议才复议前置,海税处罚则没规定)?
  ④《国家安全法》第31条:“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这里是对拘留的决定不服才复议前置,不是对罚款或其他处罚)?
  ⑤工伤保险案件 (工伤保险条例53条:不服工伤认定结论)5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2)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3)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规定的;(4)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⑥社会保险费的处罚案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5条)第25条:“缴费单位的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⑦价格处罚案件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6条)第16条:“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⑧审计决定案件 (审计法实施条例46条)第46条:“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署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审计署申请复议。”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遇有特殊情况的,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及时通知复议申请人。”?
   ⑨外汇管理条例。第50条:“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10、集会***示威法。第13条:集会、***、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同级政府申请复议,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2)二级复议前置。?
  二级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该复议决定不服的,还需要向再上一级机关复议,对最终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
  应当注意: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此种限制。在复议前置的情况下,如果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此时,如果相对人仅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时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相对人是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不服,则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二、法定最终裁决和选择性的最终裁决

(一)法定最终裁决

1、《行政复议法》30条2款: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注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征用地地的决定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是最终裁决,不可诉)

2、《行诉解释》第12条: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选择性的行政最终裁决

1、国务院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2、《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5条: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注意:对公民出入境的申请,不属于复议前置或复议终局)

3、《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29条第2款:受公安机关罚款或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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