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第六十六条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但下列情形除外:
(i)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ii)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ii!)....
1个月之外,口头审理辩论前,请求人提交了\'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专利权人口头审理辩论前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附本就参加口头审理,对专利权人是一个突袭,但是几乎没有机会申辩,专利权人的挡箭牌是不认可,尽管如此,对专利权人不公平,对公众也不公平,有了这个例外,可没有补救程序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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