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第二次修改的专利法
第41条规定:
“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
第43条规定:
“...对专利局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发明专利权人或者撤销发明专利权的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人或者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48条规定:
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六个月后,...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专利权公告后的六个月内只能提出撤销,要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要到六个月以后。而当有撤销申请在先时,无效宣告是不受理的。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为此在2000年第三次修法的时候,将撤销条款删除了。
具体情况可参看详解中关于第45条无效宣告中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