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有矛盾之处。但貌似可以应用这样的观点:
5.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类型
...对于包含有若干个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如果请求人针对其中一部分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针对其余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则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应当宣告无效宣告理由成立的该部分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并且维持其余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有效。上述审查决定均属于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
事实上,我咨询过一些审查员,没有人能回答,在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剩余部分的权利要求书究竟应该由谁来编辑、出版。个人感觉应该在无效决定生效后,复审委应联系代理人撰写一份保持有效部分的权利要求书,然后再出版。但至少在我经手的部分无效案中,没有收到过任何再公布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