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个想不通的问题,请大家指教。多谢
1。关于新颖性
在审查指南创造性中有关于减掉技术特征的创造性规定
(4.6.3 要素省略的发明 要素省略的发明,是指省去已知产品或者方法中的某一项或多项要素的发明。 (2)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省去一项或多项要素(例如,一项产品发明省去了一个或多个零、部件或者一项方法发明省去一步或多步工序)后,依然保持原有的全部功能,或者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问题:这样一来是不是即使本发明有创造性也不能满足新颖性的要求了呢?
2。关于独权的个数
专利法细则二十二条中最后一段“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力要求之前”
问题:如果只能有一个独立权力要求,那在一个发明中写方法和产品的两个独权是不允许的?那还怎么提单一性呢?
谢谢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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