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58:“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59:“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假冒专利侵犯他人财产权与公共管理秩序,冒充专利仅侵犯公共管理秩序。因此对他们的处罚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双重或三重的。
具体到法-58和-59的规定中,哪些是对侵犯他人财产权的处罚,哪些是对侵犯公共管理秩序的处罚呢?
为什么没有法院作出的处罚决定呢?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执法和管理双重的角色。是不是除了查处专利侵权属于其执法职能外,其他的诸如对赔偿的调解,专利权与申请权归属纠纷,奖酬纠纷,临时保护使用费的纠纷,资格纠纷等都属于其管理职能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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