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50条2款“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对于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对强制许可的请求应该有先后顺序。即在后的权利人必须先去申请强制许可的情况下,在其获得强制许可以后,在先的权利人才可以申请对实施后一发明给予的强制许可。
如果在后的权利人根本就不想实施其专利。在先的权利人是不能依据法-50条的规定先去要求给予其对实施后一发明给予的强制许可的。
假设在后的专利权人一直不肯与在先权利人订立交叉许可合同。如果在后专利在授权3年以后,在满足所有商业性强制许可的其他条件下,在先的权利人是不是可以根据法-48条的规定,先行去申请强制许可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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