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交叉许可的顺序

2007-8-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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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50条2款“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对于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对强制许可的请求应该有先后顺序。即在后的权利人必须先去申请强制许可的情况下,在其获得强制许可以后,在先的权利人才可以申请对实施后一发明给予的强制许可。
如果在后的权利人根本就不想实施其专利。在先的权利人是不能依据法-50条的规定先去要求给予其对实施后一发明给予的强制许可的。

假设在后的专利权人一直不肯与在先权利人订立交叉许可合同。如果在后专利在授权3年以后,在满足所有商业性强制许可的其他条件下,在先的权利人是不是可以根据法-48条的规定,先行去申请强制许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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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8-28 19:09:30

Re:交叉许可的顺序

根据《专利法》50条的规定,只有在后专利权人要求了在先专利权强制许可的情况下,在先专利权人才可以要求在后专利的许可;反之,如果在后专利权人并未要求在先专利权强制许可的情况下,在先专利权人是没有理由要求50条2款规定的在后专利许可的。

如果在先专利被授予之日起已满3年,在后专利权人即可以根据《专利法》48条提出强制许可,也可以根据《专利法》50条提出在先专利的强制许可。不过“授予之日起满3年”的条件只是针对《专利法》48条而规定的,对于《专利法》50条规定的从属专利之间的强制许可是没有该3年的限制的。因此从属专利之间强制许可是不存在该时间限制的。


starluan wrote:
法-50条2款“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对于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对强制许可的请求应该有先后顺序。即在后的权利人必须先去申请强制许可的情况下,在其获得强制许可以后,在先的权利人才可以申请对实施后一发明给予的强制许可。
如果在后的权利人根本就不想实施其专利。在先的权利人是不能依据法-50条的规定先去要求给予其对实施后一发明给予的强制许可的。

假设在后的专利权人一直不肯与在先权利人订立交叉许可合同。如果在后专利在授权3年以后,在满足所有商业性强制许可的其他条件下,在先的权利人是不是可以根据法-48条的规定,先行去申请强制许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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