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版主以及各位:
一个关于\"公开不充分\"与\"实用性\"的问题
2000年卷四第59题 关于专利法的实用性,以下错误的( )
A 如果一项发明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的效果,就具备实用性。
B 如果说明书中没有对一项发明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在产业上实现,该发明不具备实用性。
C 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不具备实用性。
D 如果一项发明在实施过程中会由于生产环境等技术条件影响而导致成品率低,则该发明不具备实用性。
参考答案 D
对于选项B,其不符合专利法26.3的充分公开规定,有可能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但专利法26.3的充分公开规定包括是由说明书的撰写缺陷造成的,并不代表该申请本身不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的效果。
另,2006审查指南2-5-3.2“因不能制造或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是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
那么,选项B也应该是错误的。
在\"公开不充分\"与\"实用性\"问题上,还希望大家详细解释,不吝赐教。
谢了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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