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著作权法中的疑问,请求解答

2007-8-25 23:43
23712
第42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感觉这第43条不是重复第42条的规定吗,这么规定有啥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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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07-8-26 05:39:08

Re:著作权法中的疑问,请求解答

timeashes wrote:
第42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感觉这第43条不是重复第42条的规定吗,这么规定有啥意义呢。

42: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支付给著作权人即可

43: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支付给著作权人和录音制品的制作商,因为录音制品也是有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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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lu  专利代理人 | 2007-8-26 07:50:52

Re:著作权法中的疑问,请求解答

timeashes wrote:
第42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感觉这第43条不是重复第42条的规定吗,这么规定有啥意义呢。
举个例子,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包括小说之类的,例如在广播里直接念小说;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是将上述小说录了音出版的,例如在广播里播放上述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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