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复审程序中的权利要求合并问题

2007-8-25 01:07
28684
指南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中提到,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看了这句表述,让我大惑不解.不知道这条规定有什么法理或者特殊的考虑.即使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合并从属权利也相当于缩小了请求保护的范围,为什么不允许呢?为什么一定要在修改独立权利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对从属权利进行合并式修改呢?

谁能告诉我,这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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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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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xifu  新手上路 | 2007-8-25 02:49:57

Re:复审程序中的权利要求合并问题

假如1.a+b
2.a+b+c
3.a+b+d
如果1被无效,只有把2并上去,就成为:1.a+b+c, 2.a+b+d,这样的话肯定不行的,只有修改独立权利要求,使2能依附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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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贱人爱  中级会员 | 2007-8-25 03:19:57

Re:复审程序中的权利要求合并问题

我觉得在你的这个例子中,审查指南的意思是
不能按照如下方式修改
1. a+b
2. a+b+c+d
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我个人觉得对于已经授权的专利的修改的限制是非常多的。如果专利权人随意缩小保护范围,将使得专利权人规避现有技术,对于无效请求人是不公平的。

只能对权利要求中包含的技术方案作指南规定的删除、合并等的修改。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未修改,说明专利权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具有专利性,按照这个逻辑,其从属权利要求必然也具有专利性。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未做修改的情况下,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无意义的,而且这种合并改变了技术方案,不管保护范围缩小还是扩大,这种改变对于已经授权的专利是不允许的。
xuxifu wrote:
假如1.a+b
2.a+b+c
3.a+b+d
如果1被无效,只有把2并上去,就成为:1.a+b+c, 2.a+b+d,这样的话肯定不行的,只有修改独立权利要求,使2能依附于1!
yuanb1982  注册会员 | 2007-8-25 04:12:22

Re:复审程序中的权利要求合并问题

人贱人爱 ,你说的

\"在独立权利要求未做修改的情况下,

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无意义的\"

这句话太精彩了,

是我今天见到的最让我

心动的句子,深得我心.
君之兰  注册会员 | 2007-8-27 20:49:38

Re:复审程序中的权利要求合并问题

无效发生在授权之后,因此关于申请文件修改的限制目的在于保证权利要求范围的确定性,以免对公众造成不必要的影响。而不是基于保护范围是否发生变化。

之所以要求必须在独权项删除后才能合并其从属项,其目的是要将权利要求的合并限于仅在为了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与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这样的缺陷而不得不利用这种方式进行修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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