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在你的这个例子中,审查指南的意思是
不能按照如下方式修改
1. a+b
2. a+b+c+d
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我个人觉得对于已经授权的专利的修改的限制是非常多的。如果专利权人随意缩小保护范围,将使得专利权人规避现有技术,对于无效请求人是不公平的。
只能对权利要求中包含的技术方案作指南规定的删除、合并等的修改。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未修改,说明专利权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具有专利性,按照这个逻辑,其从属权利要求必然也具有专利性。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未做修改的情况下,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无意义的,而且这种合并改变了技术方案,不管保护范围缩小还是扩大,这种改变对于已经授权的专利是不允许的。
xuxifu wrote:
假如1.a+b
2.a+b+c
3.a+b+d
如果1被无效,只有把2并上去,就成为:1.a+b+c, 2.a+b+d,这样的话肯定不行的,只有修改独立权利要求,使2能依附于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