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yi wrote:
188、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判决、裁定: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既然要发回重审,为何又要径行判决,或裁定?
152条规定了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如何审理,比如,针对具体案情决定开庭审理或者不开庭审理。
本条则是规定的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案件如何处理,即何种情形可以作出裁定和判决。
两法条之间的关系是后者需要通过前者规定的审理程序作出,并不是一一针对的关系。
即便是决定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也要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建议参考民事诉讼法的教科书学习民事诉讼,以便清楚理解法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