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请教一个优先权的问题

2007-8-24 20:49
51518
现举个优先权的例子大家一起分析一下吧
原独权:一种XXX方法,其特征在于,特征1+特征2+特征3(该特征3具体为对数值范围的限定,如100-200)
现发明人觉得10-20这个范围太小,希望能扩大,如扩大为50-300
这样,如果要求前案的优先权,则该如何撰写权项呢?

写法1:独权,一种XXX方法,其特征在于,特征1+特征2+特征3(数值为50-300)
如果这样写的话,该独权的特征1和特征2均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中出现过,但是特征3并没有出现过,在这种情况下,该独权还能够享有优先权吗??如果可以享有,请帮忙具体分析一下。
写法2:后续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中,独权保持和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独权相同,然后再增加一个从权,要求对参数范围50-100以及200-300进行保护,这样写是否为比较好的保护方式呢?
请大家为楼主和我多多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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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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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tcher  中级会员 | 2007-8-24 23:18:02

Re:请教一个优先权的问题

顶,没有人愿意讨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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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meng  注册会员 | 2007-8-25 05:34:48

Re:请教一个优先权的问题

写法1:不享受优先权。因为优先权享有与否是从技术方案判断的,不是从技术特征。
写法2比较好。
南山翁  注册会员 | 2007-8-25 06:55:25

Re:请教一个优先权的问题

采用写法1,优先权没问题。并且
1、把原独权作为从属权项(*)。
2、原来的实施例不要改动,全搬过来,不要与新技术方案的实施例搀和在一起。

进:审查员没道理不批优先权,首先从属权项(*)涉及的技术方案具有优先权,再者原来的所有实施例均具有优先权。
退:若将来出现无效,真的在优先权其间有公开50-300的话,可以退守100-200,申请人不会有任何损失。
zulu  专利代理人 | 2007-8-25 07:47:11

Re:请教一个优先权的问题

写法2中,如果独权是100~200保持不变,从属怎么可能是50~100或200~300?
明显不在独权的范围之内。
resu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8-25 16:41:29

Re:请教一个优先权的问题

南山翁 wrote:
采用写法1,优先权没问题。并且
1、把原独权作为从属权项(*)。
2、原来的实施例不要改动,全搬过来,不要与新技术方案的实施例搀和在一起。

进:审查员没道理不批优先权,首先从属权项(*)涉及的技术方案具有优先权,再者原来的所有实施例均具有优先权。
退:若将来出现无效,真的在优先权其间有公开50-300的话,可以退守100-200,申请人不会有任何损失。
这个是正确的,楼主的两个方案都是不可取或者需要补充的。
fetcher  中级会员 | 2007-8-25 16:47:30

Re:请教一个优先权的问题

感谢大家的积极讨论,我现在还没有彻底搞懂:在写法一中的特征3与原权利要求中的特征3不同,写法一中有两个特征与原申请相同,一个特征与原申请不同,这个时候也可以享有优先权吗??能给出理论根据吗?
fetcher  中级会员 | 2007-8-25 19:04:46

Re:请教一个优先权的问题

zulu wrote:
写法2中,如果独权是100~200保持不变,从属怎么可能是50~100或200~300?
明显不在独权的范围之内。
是否可以理解为形式从权,实质独权?
rumeng  注册会员 | 2007-8-25 23:43:10

Re:请教一个优先权的问题

南山翁 wrote:
采用写法1,优先权没问题。并且
1、把原独权作为从属权项(*)。
2、原来的实施例不要改动,全搬过来,不要与新技术方案的实施例搀和在一起。

进:审查员没道理不批优先权,首先从属权项(*)涉及的技术方案具有优先权,再者原来的所有实施例均具有优先权。
退:若将来出现无效,真的在优先权其间有公开50-300的话,可以退守100-200,申请人不会有任何损失。

第一种写法的权1不享受优先权,即使其从属权利要求、实施例是享受优先权的,但是权1的技术特征50-300在优先权文件中没有出现过,权1的技术方案是无法享受优先权的。

如果采用第1种写法其实也是可以的;这是因为一般不是检索到优先权期间的对比文件的话审查员是不大会核实优先权的。但是采用这种写法一定要把100-200的技术方案写到权利要求、实施例中去,作为退路。

又仔细看了看,觉得第2种写法其实没问题,其实质和前面说的写法1差不多。这种写法中从权其实是假从属,实质为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应该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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