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复审中关于修改的疑惑

2007-8-24 20:16
23102
    指南中提到,复审中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本由四种方式的修改是不可接受的,其中之一是\"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

    我想问的是,什么叫不得\"增加权利要求\"?
   比如,原来的权利要求是这样的:

        权利要求1:   一种闹钟,其特征在于XXXXXXX
        权利要求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闹钟,其特征在于A,B和C.

能否改成:
        权利要求1:   一种闹钟,其特征在于XXXXXXX
        权利要求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闹钟,其特征在于A和B
        权利要求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闹钟,其特征在于A,B和C,

    这种情况属于\"增加权利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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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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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lu  专利代理人 | 2007-8-24 23:44:25

Re:复审中关于修改的疑惑

在复审程序中的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复审委指出的缺陷,
因此上面列举的增加从属权利要求理应无法消除驳回决定或复审委指出的缺陷。
“增加权利要求”应理解为“增加独立权利要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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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07-8-26 05:59:33

Re:复审中关于修改的疑惑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下列情形通常不符合上述规定: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
    (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3)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
(4)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情形除外。

你那样改就属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我认为增加权利要求既包括独权,也包括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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