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中提到,复审中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本由四种方式的修改是不可接受的,其中之一是\"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
我想问的是,什么叫不得\"增加权利要求\"?
比如,原来的权利要求是这样的:
权利要求1: 一种闹钟,其特征在于XXXXXXX
权利要求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闹钟,其特征在于A,B和C.
能否改成:
权利要求1: 一种闹钟,其特征在于XXXXXXX
权利要求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闹钟,其特征在于A和B
权利要求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闹钟,其特征在于A,B和C,
这种情况属于\"增加权利要求\"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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