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视为为提出" V. "视为撤回"

2007-8-24 20:03
21181
很头疼,搞不清楚这两者的区别.不知道什么时候用\"视为为提出\" ,什么时候用\"视为撤回\"呢?

      有没有比较有指导性的区分使用的原则?

      已经被混淆得到了崩溃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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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之兰  注册会员 | 2007-8-27 19:47:57

Re:"视为为提出" V. "视为撤回"

在申请人没有完成提出请求的法定手续的情况下,发视为未提出决定。
比如递交了申请,但是没有再法定期限内足额缴费;提出了优先权请求、费用,但是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递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而视为撤回决定必然在某一请求已被专利局接受之后;一般存在于申请提出人不答复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补正、审查意见通知书、无效请求人不答复无效审查通知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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