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自美国专利法。早在1832年美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就授权USPTO为了修改原专利中的缺陷,在原专利有效期内重新授权。条件是再颁的是同样的发明并且造成缺陷的原因是由于不含欺诈行为的疏忽或错误造成的。
美国称其为《再公告专利》(Reissued Patent),也有译为\"再版申请\"、\"再版专利\"、\"再颁专利
2.再颁专利的效力:从理论上讲,再颁专利应当具有与原专利同样的效力和作用,但是由于再颁是对权利范围的重新界定,有可能损害到公众的利益,为此法律规定第三人有参与的权利(Intervening rights),并对再颁专利进行了严格的限定,这样再颁专利的效力就有不同的情况:①对于权利范围与原专利一致的再颁专利从原专利生效日起继续有效②对于权利范围不同于原专利的再颁专利只能从再颁日起主张权利③再颁后法律授予公众一种绝对的权力,即继续实施和从事再颁前已进行的合法行为。再颁前不侵权的使用或销售,再颁前已开始的投资或交易,只要是合法的再颁后都可以继续,不会被视为侵权。对于扩大保护范围的再颁专利,其申请应当在原专利授权日起两年内提出。因为扩大权利范围可能会影响到公众的利益,包括竞争对手的利益,所以法律规定只有在授权的两年内可以提出。此外,对于缩小权利范围的再颁请求,因为不会影响到公众利益,所以法定给予充分的时间提出,即可以在专利有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提出;最后,要证明再颁的主题具有专利性。
3.在发明专利授权后2年之内,发明人发现说明书或附图由于非欺骗性失误、或权利要求过宽或过窄而影响原专利的完全或部分有效性。这时美国专利商标局可根据发明人提交的再版专利申请,对上述问题进行修正,授予再版专利。专利号前冠有“Re”、扉页上也有原来专利的有关信息。再版专利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但不允许加入新的实质性内容。
4.可以到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看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