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讲,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场景:公司甲的一产品的外包装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该外包装上画有乙某的一幅绘画作品(未经乙同意)。
请问:如果乙某以侵犯他的著作权为理由请求无效该外观设计,是否一定成功?公司甲应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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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tcher  中级会员 | 2007-8-23 18:35:23

Re:请教:外观设计与他人已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觉得应该会被无效掉。
除非乙的绘画作品在甲的外观专利图案中仅占了很微小的部分,不影响整体外观给使用者的感觉,这样应该还可以争辩一下,但估计你说的情况不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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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lemo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8-23 18:55:22

Re:请教:外观设计与他人已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但,如果乙某不提起无效请求,第三人提出是否可以呢?
如果乙某与公司甲达成了协议,不提无效请求,第三人以法23为理由提出无效,是否会被驳回?
mingmingok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8-23 19:18:41

Re:请教:外观设计与他人已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bluelemon wrote:
但,如果乙某不提起无效请求,第三人提出是否可以呢?
如果乙某与公司甲达成了协议,不提无效请求,第三人以法23为理由提出无效,是否会被驳回?

理论上讲,无效宣告的请求人可以是任何人,应该不会被驳回。

但是,实际上,目前以“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的理由宣告无效的,复审委要求请求人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冲突”成立,这样的证据只能是法院判决等合法证据。因此现实中,如果不经过乙的同意,第三人几乎不可能拿到这样的证据。
bluelemo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8-23 19:24:54

Re:请教:外观设计与他人已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mingmingok wrote:
理论上讲,无效宣告的请求人可以是任何人,应该不会被驳回。

但是,实际上,目前以“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的理由宣告无效的,复审委要求请求人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冲突”成立,这样的证据只能是法院判决等合法证据。因此现实中,如果不经过乙的同意,第三人几乎不可能拿到这样的证据。

专利法祥解里也是这么解释的,我是想问下实际操作中有没有第三人无效成功的案例:)
也就是说如果第三人能拿到证据(即使是以不正当手段从乙处获得),无效就能成功?
mingmingok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8-23 23:38:58

Re:请教:外观设计与他人已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bluelemon wrote:
专利法祥解里也是这么解释的,我是想问下实际操作中有没有第三人无效成功的案例:)
也就是说如果第三人能拿到证据(即使是以不正当手段从乙处获得),无效就能成功?

现实中是否有这样我还真不清楚,但是从上次SIPO的老师讲课看,实际上SIPO要求无效时提供有效的证据,从实际效果上,几乎将这个无效理由拒之门外。
个人理解:如果乙真的发现有外观涉及侵犯自己的著作权等合法权益,比较合情合理的方式,应该是有偿授权给甲使用。因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内容非常多,授权甲在商标中使用著作权是一个双赢选择。当然,一些极端情况除外。
dingdong97  专利代理人 | 2007-9-7 23:29:53

Re:请教:外观设计与他人已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外观设计专利也是需要新颖性的,如果乙某的绘画作品已经公开,相应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也就丧失了,第三人当然可以已经公开的乙某的作品来申请无效
minleet  注册会员 | 2007-9-11 18:36:17

Re:请教:外观设计与他人已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bluelemon wrote:
专利法祥解里也是这么解释的,我是想问下实际操作中有没有第三人无效成功的案例:)
也就是说如果第三人能拿到证据(即使是以不正当手段从乙处获得),无效就能成功?

首先看这样的证据是什么,按目前的规定,似乎只有著作权人乙告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侵犯其著作权,然后法院判决成立。这样就得到了前置在无效程序上的证明权利冲突的生效判决,于是该判决就成了无效所述外观设计专利的直接武器。
那么,如果著作权人乙不主张上述侵权诉讼,按我国目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人不可能主张,也就是说,没有乙配合的话,上述直接武器就拿不到,也就不要谈后面的无效了。
再假设,乙主张侵权,法院判决成立,那么该判决书是公开的,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拿到,拿到后也就有了无效的直接武器,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从乙获得的问题。但是,如果在判决成立后,乙并不想无效该专利,只是想要点补偿,那么专利权人可用补偿换得乙的许可,用合同形式予以确认,这样,判决仍在,但专利权人已有在先权利人的许可,不存在冲突了,何人又能以该理由无效呢?实际上,在民事诉讼中,法院都会主张当事人和解或调解,这样的话,上述的直接武器就根本制造不出来。
minleet  注册会员 | 2007-9-11 18:41:50

Re:请教:外观设计与他人已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dingdong97 wrote:
外观设计专利也是需要新颖性的,如果乙某的绘画作品已经公开,相应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也就丧失了,第三人当然可以已经公开的乙某的作品来申请无效

非也,乙某的绘画作品已经公开,不等于该外观设计没有新颖性,因为这里的要求必须限定在“产品”上,具体说就是,用于判断外观设计新颖性的比较对象必须是与相同或者相近似产品相结合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观设计”,注册商标和美术作品不能作为比较的对象。
dingdong97  专利代理人 | 2007-9-11 18:55:03

Re:请教:外观设计与他人已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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