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抵触申请的模糊规定

2007-8-22 07:20
22481
抵触申请是指由他人在申请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同样的专利申请.

    我想问的是,这里所说的\"在申请日以后公布\",是一种在判断在后申请新颖性时已经发生的事实状态,还是一种将来的应然状态?
    比如, 张三于02年3月4日申请, 在李四的02年3月23日申请进行检索时张三的申请尚未公布,于是李四的申请经检索在新颖性方面通过,但是检索结束2天后,张三的申请公布,那么此时,张三的申请构成抵触申请吗?
    第二种情况,在李四提出申请时,审查员已经知道张三有同样的发明已较早提出,但尚未公布,此时,审查员能够马上确定张三的申请构成抵触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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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ky  注册会员 | 2007-8-22 17:02:46

Re:抵触申请的模糊规定

请仔细看一下《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6.4节,可知判断是否存在抵触申请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时,必须是依据已经检索到在先抵触申请的事实。

6.4 抵触申请的检索

6.4.1 基本原则
  在对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前,抵触申请的检索应当完成到尽可能完善的程度,即应当作到已经全面查阅了当时的检索用专利文献中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提出并在其后公布的所有他人的申请。

6.4.2 申请满十八个月公布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检索
  通常,发明专利申请在其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公布,此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对这种情况,审查员在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所作的检索,应当包括抵触申请的检索。

6.4.3 申请提前公布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检索
  发明专利申请提前公布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审查员在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可以初步检索抵触申请。如果对该申请作出审查结论的日期,在从该申请的申请日起十八个月之内,审查员可视抵触申请进入检索用专利文献中的情况不断进行抵触申请的补充检索;如果对该申请作出审查结论的日期,在该申请的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那天或者之后,审查员应当在满十八个月那天或者之后,在作出审查结论前,进一步进行抵触申请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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