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答复审查意见时修改权利要求的疑问

2007-8-22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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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在第二部分第六章单一性和分案申请中提到-------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这段话的意思是否包含着一层言外之意--------如果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修改权利要求时 ,  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符合单一性。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在权利要求书中保留.审查员不应要求申请人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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