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无效中遇到的问题,理论上的。

2007-8-21 22:14
26862
1、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
问:这里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是指哪些情况?
        权利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放弃的应该是自始不存在的,即从申请日起放弃的。
2、申请文件的修改中,除了自动修改外,还有什么时候可以讲说明书中记载,而权利要求中没有写入的补入权利要求中?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中,复审审查的时候,修改不能增加权利要求,就是说复审是不可以这样修改的。
3、无效宣告中,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但是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3.3延期举证的期限,在“有证据表明因无法克服的困难”条件下,提交证据的期限可以延期。只有这一个例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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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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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h812  注册会员 | 2007-8-22 02:03:10

Re:无效中遇到的问题,理论上的。

1.好象只有在无效中时被请求人看到无效请求成立时主动放弃了
2.复审进由于是在驳回的情况下修改要在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范围内进行除非是克服了实质性缺陷
3指定期限不是举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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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贱人爱  中级会员 | 2007-8-22 03:12:58

Re:无效中遇到的问题,理论上的。

1.申请人可以要求主动放弃专利权,详见审查指南476页。主动放弃专利权必须放弃专利权的全部,放弃专利权的生效日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
涉及实施细则十三条第一款(重复授权)的放弃专利权,视为从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
对于已经放弃的专利权提起无效的意义在于: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无效,所以,如果专利权被无效,那么从申请日到放弃日之间也就没有专利保护了,但是对于放弃的专利权,仍然存在从申请日到放弃日之间的保护

在无效程序中,申请人主动修改删除一部分技术方案,不是放弃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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