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
问:这里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是指哪些情况?
权利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放弃的应该是自始不存在的,即从申请日起放弃的。
2、申请文件的修改中,除了自动修改外,还有什么时候可以讲说明书中记载,而权利要求中没有写入的补入权利要求中?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中,复审审查的时候,修改不能增加权利要求,就是说复审是不可以这样修改的。
3、无效宣告中,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但是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3.3延期举证的期限,在“有证据表明因无法克服的困难”条件下,提交证据的期限可以延期。只有这一个例外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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