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理解?

2007-8-21 18:58
44014
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2)………………

想请问一下各位,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理解?什么样的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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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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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xiaoli220104  注册会员 | 2007-8-21 22:21:16

Re: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理解?

没有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下,精神病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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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pan  中级会员 | 2007-8-21 23:48:27

Re: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理解?

此处的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应该是指“民法通则”中的主题资格把,正如楼上所说。
通则中: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
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
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民事活动。
eagle  新手上路 | 2007-8-22 07:27:12

Re: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理解?

对不起,我不同意楼上二位的回答.
我认为,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是指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否适格.通俗地说,就是民事诉讼主体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有利害关系.例如,A有一个专利权,C侵权,B在没有经A授权的情况下,就去法院起诉,B当然就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司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不同,诉讼行为能力并不是人人都有,也不是生来就有的,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有密切关系,分为有\\元两种.
yuxibin  中级会员 | 2007-8-23 06:59:17

Re: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理解?

我也觉得很奇怪,指南的这种规定让人看不懂。
无效程序在中国既然是一个行政程序,为什么在行政规章里用“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这种说法,这种规定本身是否符合法理学的形式要求。
专利法45条规定,任何人可以提无效,而作为国务院一个部门的国家知识产权即作了如此限制性规定,是否有超越上位的法律的权限之嫌?
如果一个只有15岁的公民,是否可以提起这种行政无效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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