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申请人如果是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按照现行《专利法》及相关规定,可以在提出PCT申请的同时指定中国即可。
此后,如果该PCT申请最终未进入中国,严格来说则违反了《专利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不过《专利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违反20条后将导致何种后果,因此实际上还是要看该行为是否违反《专利法》第四条,即:“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以及是否违反《保密法》的规定。如果该行为并不导致违反《专利法》第四条以及《保密法》的规定,则在实践中不会有什么司法后果产生,其它有可能的后果就是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单位进行行政处分。
对于未指定中国的情况,在实践中很难出现,由于目前PCT申请已经是默认指定全部缔约国,所以如果要排出中国必须特别声明才行。如果这样国知局pct处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已在中国申请的证明。当然,实践中也有可能出现未发现该问题而受理该PCT申请的情况,此后,只要该申请没有违反《专利法》第四条以及《保密法》的规定,也不会有什么司法后果产生。
windoff wrote:
专利法规定,中国申请人要向国外申请专利,必须先向国知局提出申请。那么如果我国申请人向国际局提PCT申请,但未指定进入中国或者指定中国但最后未进入中国,又如何处理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