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被“推广应用”或者“强制许可”的情况下,获得实施许可的一方不必再和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这种情况下,获得实施许可的一方的实施依据就是国务院的“推广应用”决定,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生效的“强制许可”决定。
对于“推广应用”的决定,获得实施许可的一方将根据国家规定(即提出“推广应用”要求的有关部门的规定)支付使用费,因此不必就使用费与专利权人签订任何协议。
对于“强制许可”决定,获得实施许可的一方需要和专利权人就许可费用达成一致,达成一致的可以就许可费签订合同。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则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对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诉讼或者向国务院提出终局裁决;裁决生效后,该裁决成为许可费用的依据,获得实施许可的一方不需要就许可费再和专利权人签订任何合同。
starluan wrote:
专利的强制许可与推广应用
假如专利权人不愿意他人实施其专利,但是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其又不得不同意他人实施。
这时候,实施的一方是不是也都必须同专利权人签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支付使用费呢?
是强制许可的3种情况和推广应用的2种情况都必须签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支付使用费呢,还是仅仅其中的某些情况需要这样呢?
如果要是需要签的话,明明是专利权人不愿意的事情,这合同怎么签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