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权被无效或终止后使用费返还的问题:
《新专利法祥解》
法-12的解释中:“我们认为,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如果专利权终止(包括被宣告无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也应同时终止,被许可人即可停止支付专利权失效后的专利使用费。至于已经支付的使用费,原则上被许可人不能要求返还,专利权人有权要求被许可人补交专利权失效以前拖欠的使用费。”
法-45:“专利权终止后仍然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这一点是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具有追溯效力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由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决定能够对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产生影响,例如尚未支付的专利使用费可以不再支付,侵权纠纷中侵权人尚未履行的判决和裁定也可以不必履行,因此应当允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法-47:“一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使该专利被视为从未存在过,无论是在宣告无效前还是在宣告无效后,任何人都有权自由实施,无须取得许可,也无须支付使用费。因此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尚未执行和正在履行的专利实施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立即停止履行。被许可人可以停止支付有关费用。即使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专利使用费和专利权转让费尚未支付,也可不再支付。”
以上三段对于专利权被无效或终止后,在这之前未支付的使用费返还的结论不大一样。法-12的解释是应该支付,法-45和-47的解释是可以不用支付。哪个对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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