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恢复优先权的疑惑,求助

2007-8-20 07:20
25203
在指南中第一部分第一章6.2.5中优先权要求的恢复中提到,\"申请人收到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的权利......\"
     
         我的问题是:
第一,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恢复权利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九条,也就是不适用国内外优先权,指南规定与其是否构成抵触;
     第二, 指南在这里规定的恢复优先权的条件,除了后面列出的条件,是否包括恢复权利的一般条件,即必须有\"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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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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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眠者随笔  中级会员 | 2007-8-20 18:37:19

Re:关于恢复优先权的疑惑,求助

第一: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提出优先权的期限,即6个月或12个月。

第二:指南里优先权的恢复的条件可以按照补正去理解。你可以仔细分析一下每一条,看是否能通过补正的方法使其合格。这和\"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正当事由\"根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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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8797  新手上路 | 2007-8-20 18:42:26

Re:关于恢复优先权的疑惑,求助

这两个并不矛盾,讲的是不同的问题.

   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恢复权利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是说29条规定的   优先权期限   不可以恢复.  (过了就过了,不能恢复,否则对别人不公平啊 !)

   指南中第一部分第一章6.2.5中优先权要求的恢复,,指的是   除了上述期限过期之外的  其他情况.如没有交费等.

  不知你是否明白了啊
yuanb1982  注册会员 | 2007-8-20 19:53:36

Re:关于恢复优先权的疑惑,求助

谢谢两位楼上的热心朋友,明白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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