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初步审查
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2.6.2.2 涉及生物材料申请的初步审查?
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保藏证明的,审查员应当根据保藏证明核实下列各项:?
(1) 保藏单位是否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
(2) 保藏日期是否在申请日之前或者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当天;
(3) 保藏证明与请求书中所填写的项目是否一致。?
不符合上述第(1)项或者第(2)项所述情形的,应当作出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的通知,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应当作出该生物材料样品被视为未保藏通知,并通知申请人。?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保藏证明的,应当作出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通知,并通知申请人。?
在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申请人既未提交生物材料存活证明,又没有说明未能提交该证明的正当理由的,应当作出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通知,并通知申请人。?
保藏单位未能在四个月内作出生物材料样品存活证明,并出具证明文件的,应当认为是申请人的正当理由。?
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过程中发生样品死亡的,除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造成生物材料样品死亡并非申请人责任外,应当作出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供证明的,可以在四个月内重新提供与原样品相同的新样品重新保藏,并以原提交保藏日为保藏日。
细则25(3)
涉及生物材料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分别写明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并且相一致(参见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7.3节)。申请时未写明或不一致的,应当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审查员发出视为未提交保藏通知后,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启动恢复程序;除其他方面正当理由外,属于生物材料样品未提交保藏或未存活方面的正当理由如下:
(1) 保藏单位未能在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作出保藏证明或存活证明,并出具了证明文件;
(2) 提交生物材料样品过程中发生生物材料样品死亡,申请人出具证明,证明生物材料样品死亡并非申请人的责任。
专利局作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通知后,启动恢复程序仍不能予以恢复的,或者申请人不启动恢复程序的,审查员应依职权取消请求书中注明的有关项目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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