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申请,后公开,授权
包括:
活性成分: 5-甲基吡嗪-2-羧酸-4-氧化物 含量0.1-0.2
缓释材料:丙烯酸树脂、羟丙基甲基纤维素、乙基纤维素、邻苯二甲酸醋酸纤维素和聚乙烯毗咯烷酮中的任意一种至四种
敷料: 蔗糖,淀粉,滑石粉
空白丸芯
后申请,先公开,授权
由下列组成:
活性成分: 5-甲基吡嗪-2-羧酸-4-氧化物 含量0.05-0.15
缓释材料:EUDRAGIT RS 100
敷料:聚维酮 K30
癸二酸二丁酯,硬脂酸镁,滑石粉
空白丸芯
单独对比,涉及的概念或原则:
1、什么是相同内容的发明,2、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3、含量部分重叠,4、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5、开放式和封闭式
进行比较
后申请审查时,审查员已看到先申请公开文本。
在先申请后公开,后申请也授权了,主要活性成分含量交叉,对后申请提出无效的结局分析? 关键因素是什么?
请各位评论,也给该两申请的审查员留些情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