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以下哪些修改是不允许的?
A.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仅公开了“弹簧”,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将“弹簧”改为“弹性部件”。
B.原说明书和独立权利要求1 仅公开了“电绝缘支持物”,从属权利要求2 将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 中的“电绝缘支持物”进一步限定为“不导电塑料支持物”,修改后的说明书增加新内容:“该电绝缘支持物可以是不导电塑料支持物”。
C.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对其中所述“夹持物”没有定义和解释,修改后的说明书对该“夹持物”给出定义:“该夹持物为夹子、钳子或挂钩”?D.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仅公开了“合金材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将“合金材料”改为“铝合金材料”。
答案: ACD
疑惑:
我不明白的是,选项C 中,虽然原申请文件中并没有记载\"夹子、钳子或挂钩\",但是记载了\"夹持物\",对该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后者应该是前者的一个显而易见的上位概念,不需要特别的定义和解释吧.将后者替换为前者,我觉得不是扩大,而是缩小了原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而且,这种修改,不是符合允许修改的方式之一\"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未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吗?大家是怎么看的,说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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