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对修改还是很困惑:06年的又一道关于修改的真题

2007-8-18 02:26
478911
48、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以下哪些修改是不允许的?
A.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仅公开了“弹簧”,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将“弹簧”改为“弹性部件”。
B.原说明书和独立权利要求1 仅公开了“电绝缘支持物”,从属权利要求2 将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 中的“电绝缘支持物”进一步限定为“不导电塑料支持物”,修改后的说明书增加新内容:“该电绝缘支持物可以是不导电塑料支持物”。
C.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对其中所述“夹持物”没有定义和解释,修改后的说明书对该“夹持物”给出定义:“该夹持物为夹子、钳子或挂钩”?D.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仅公开了“合金材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将“合金材料”改为“铝合金材料”。

答案: ACD

                        疑惑:
我不明白的是,选项C 中,虽然原申请文件中并没有记载\"夹子、钳子或挂钩\",但是记载了\"夹持物\",对该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后者应该是前者的一个显而易见的上位概念,不需要特别的定义和解释吧.将后者替换为前者,我觉得不是扩大,而是缩小了原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而且,这种修改,不是符合允许修改的方式之一\"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未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吗?
大家是怎么看的,说说
分享到 :
0 人收藏

11 个回复

倒序浏览
livezhang  注册会员 | 2007-8-18 04:12:10

Re:对修改还是很困惑:06年的又一道关于修改的真题

C和D的修改都是超出了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这两个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一个大圈圈,而修改后的专利申请在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添加了没有记载的技术方案,即在大圈圈中又划了几个小圈圈,这也是扩大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的表现。
也就是如果甲先申请了专利,乙对此专利作了改进,甲随后也作了同样的改进并补充到了那个申请的专利中(原申请中未记载),如果这样可以的话,对乙或其他社会公众是不公平的。
广告位说明
goddog  注册会员 | 2007-8-18 04:24:02

Re:对修改还是很困惑:06年的又一道关于修改的真题

A的修改是用一个上位概念代替了一个具体概念,(可以这么理解吧)

因\"弹性部件\"里面,止\"弹簧\"一个,还可能有别的具有弹性的部件,

所以A的修改,实际是扩大的保护范围.

修改时,如果是改小,也有是缩小保护范围是没有问题,
            而要是扩大,那么是为允许的啦.

这一点,在无效宣告请求案中,也应注意.

欢迎讨论.~~
共同进步
yuanb1982  注册会员 | 2007-8-18 06:07:51

Re:对修改还是很困惑:06年的又一道关于修改的真题

livezhang wrote:
这两个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一个大圈圈,而修改后的专利申请在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添加了没有记载的技术方案,即在大圈圈中又划了几个小圈圈,这也是扩大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的表现。
LIVEZHANG, 你的意思我大体明白.可是我觉得你说的情况是针对纯功能性的特征而言的.比如,在原申请文件中只记载一个模糊的功能性特征,而在修改时替换为原文件无记载的实现功能的具体技术特征.可是,这道题的\"夹持物\"我觉得不属于功能性特征,即使不修改,应该对申请文件的审查也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因为\"夹持物\"的表述不会让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觉得公开内容不够清晰而无法实施技术方案.将\"夹持物\"替换为该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能想到的实施装置,应该是保护范围的缩小而不是扩大吧?因为相当于剔除了其他类似的\"夹持物\".[color=red]
leilei1027  注册会员 | 2007-8-19 04:12:46

Re:对修改还是很困惑:06年的又一道关于修改的真题

修改超范围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
yuanb1982  注册会员 | 2007-8-19 05:27:32

Re:对修改还是很困惑:06年的又一道关于修改的真题

就是说缩小范围也是超出范围的一种形式喽?
witleeI  注册会员 | 2007-8-19 06:49:07

Re:对修改还是很困惑:06年的又一道关于修改的真题

C.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对其中所述“夹持物”没有定义和解释,修改后的说明书对该“夹持物”给出定义:“该夹持物为夹子、钳子或挂钩”?

我认为将说明书对该“夹持物”给出定义:“该夹持物为夹子、钳子或挂钩”是不能直接,毫无疑问的从原申请文件得出的内容.除非原说明书已经把夹子、钳子或挂钩做为具体实施例写在说明书中或者把\"夹子、钳子或挂钩\"做为附加技术特征写在权利要求书中.
wittyfool  注册会员 | 2007-8-19 18:38:18

Re:对修改还是很困惑:06年的又一道关于修改的真题

一个比较简单的判断方法:

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相对于原始公开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具有“新颖性”,则这样的修改超出了原始公开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按照新颖性的判断标准,修改后的“夹子、钳子或挂钩”是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夹持物”的下位概念,且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既没有记载也不能从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推出,因此相对于原来的“夹持物”具有“新颖性”,故而该修改超范围。

请注意修改超范围是指超“记载”范围,而不是超“保护”范围。只要修改引入了“新内容”(new matter),哪怕这样的修改使得保护范围缩小,也是超范围而不允许的。
yuanb1982  注册会员 | 2007-8-19 19:54:39

Re:对修改还是很困惑:06年的又一道关于修改的真题

witty,你学的太好了,我好嫉妒你,好羡慕你啊~~~~~
尖峰  注册会员 | 2007-8-24 17:34:35

Re:对修改还是很困惑:06年的又一道关于修改的真题

B也超出记载范围呀,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