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ls0 wrote: 符合单一性,相当于: 一种中药组合物,由下列重量分原料组成:a:1-5 b:2-3 c:4-8. 一种中药组合物,由下列重量分原料组成:a:0.5-3 b:2-3 c:4-8 b:2-3 c:4-8作为发明对现有技术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有单一性. 相当于: 一种组合物 ,由(A+B)+C组成 一种组合物 ,由(A+B)+D组成 如果配方是开放式的,楼主可以保留原样引用关系了.
patney wrote: 审查员经过检索没有发现对比文件的情况下,发来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针对这样的权利要求: 1、一种中药组合物,特征在于,由下列重量分原料组成:a:1-5 b:2-3 c:4-8 2、如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特征在于,由下列重量分原料组成:a:0.5-3 b:2-3 c:4-8 审查员说权利要求2不清楚,提出下列修改建议:取消对权力要求1的引用,修改为“一种中药组合物,特征在于,由下列重量分原料组成:a:0.5-3 b:2-3 c:4-8” 请问这样的修改符合单一性的要求吗?对于组合物申请的单一性,专利局是怎么处理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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