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委托方提供技术数据、资料(非公开资料)、资 金、报酬,而受托方只是按照委托方提供的技术数据和资料在资金允许的范围内进 行发明创造,对于专利的申请权没有合同约定,请问,按照专利法第八条,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受托方, 按照法第6条,受托方主要是利用委托方的物质技术条件, 是否应该属于委托单位的职务发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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浆糊  高级会员 | 2007-8-10 21:30:05

Re:利用公司的技术条件的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申请权的问题!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上面是“本单位”,而你说的情况是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只能根据专利法第八条,若没有合同规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这里就是属于受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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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land  注册会员 | 2007-8-10 21:39:31

Re:利用公司的技术条件的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申请权的问题!

职务发明里有本职工作、指派的任务以及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条件三种情况。委托则是另一回事,受托方与委托单位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职务发明的问题,而且使用什么物质条件本来就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不加约定的权利应该属于受托人,但委托人在约定范围内可以优先使用。
朝露  注册会员 | 2007-8-14 07:01:12

Re:利用公司的技术条件的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申请权的问题!

那么委托是否可以理解成雇佣呢?
同样支付薪酬啊~
如果理解成为雇佣就可以按专利法的第六条
因为那个本单位,也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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