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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通报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十大典型案例

tanjie| 2016-7-15 08:58| 查看: 781| 评论: 0|来自: 法制网

摘要: 法制网记者 周斌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十大典型案例。这10起案例分别涉及:惩治侵犯商标权犯罪加强对商标权人平等保护;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加大对网络侵权盗版犯罪打击力度;惩治侵 ...

 法制网记者 周斌

    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十大典型案例。这10起案例分别涉及:惩治侵犯商标权犯罪加强对商标权人平等保护;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加大对网络侵权盗版犯罪打击力度;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法律监督确保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正确执行;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保驾护航;严查索贿受贿犯罪保护科技创新企业合法权益;查处科技项目监管环节受贿犯罪;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监管职权妨害科技创新的职务犯罪;查办危害科技创新发展公平竞争环境的行贿犯罪;努力提高法律服务能力水平等10个方面。

    案例1

    依法惩治侵犯商标权的犯罪

    加强对商标权人平等保护

    一、基本案情

    “L’OREAL”(欧莱雅)商标系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9类:包括化妆品、花露水、科隆香水、化妆乳剂、香滑石,且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2014年6月起,被告人刘一明、颜迎梅以牟利为目的,租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赵高路某仓库作为制假加工点,先后从他人处购得大量假冒“L’OREAL”(欧莱雅)注册商标标识的化妆品原料、包装瓶、商标贴标、包装盒以及商标机等作案工具,并雇佣被告人满丽丽、满乐帮其制作假冒“L’OREAL”品牌的化妆品,将化妆品原料委托他人代加工灌装后,私自包装、贴标,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累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090元。

    2014年12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在上述制假加工点,当场查获假冒“L’OREAL” 化妆品9316瓶及大量化妆品半成品、商标标识、商标机、气泵、烫金机等制假工具。经鉴定,均系假冒欧莱雅商标的产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8万余元。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侦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9日以刘一明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并于6月10日提起公诉。2015年11月1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罚金九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由权利人举报、公安机关重点侦查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引导取证,夯实证据基础。在审查逮捕阶段,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明确取证重点,对于商标授权、非法经营数额以及涉案人员的参与程度提出取证方向,确保案件质量。二是积极研判,确保打击效果。对负责管理工人的颜雪梅提出追诉建议;对主要负责贴标、装外包装、塑封、装箱,搬运原材料等的满丽丽、满乐,认为系制假的实行犯且作案时间长,有刑事打击的必要,而对于另一名参与犯罪仅有一周左右的涉案人员李艳,认为主观明知的证据不充分,且社会危害小,故不作刑事处罚,但充分发挥其作为证人的作用,制作详细的证言笔录,对相关事实进行固定。三是服务民生,扩大社会效果。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打掉该窝点后,将上游提供制假原料的广州“阿华”和下游专门收购和销售假冒化妆品的“陶国方”等线索移交相关办案单位,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法制宣传,谨防上当受骗,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2

    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

    加大对网络侵权盗版犯罪打击力度

    一、基本案情

    “笑傲江湖OL”网络游戏软件V1.0系完美世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

    2013年10月底,被告人何利凯等人从他人处购买“笑傲江湖OL”网络游戏程序,由被告人何利凯负责运营和版本修改,罗林负责程序编写、修改,厉标负责修改原始密码、上传服务端、调试客户端登陆游戏等。后被告人何利凯等人租用服务器,并安装修改后的“笑傲江湖”游戏程序,通过私服论坛进行推广,吸引玩家,通过收发邮件等方式为网络游戏玩家提供客户服务。

    2013年11月起,被告人何利凯等人运营“笑傲江湖”私服并通过销售元宝(游戏币)营利,玩家充值元宝的方法是通过购买盛大一卡通,移动、联通、电信电话卡,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平台”进行充值,易宝平台扣除手续费后进行结算划款。据易宝平台出具的交易明细,被告人何利凯在易宝支付平台上所使用的商户进款总额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

    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何利凯、厉标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并于5月14日提请批准逮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并引导公安机关提取游戏程序同一性比对鉴定等关键性证据。2014年11月4日公安机关再次对二人提请批准逮捕,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并对同案犯罗林予以追捕。2015年2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何利凯、厉标、罗林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2015年11月2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何利凯等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督办案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处充分发挥职能,高质引导侦查,高效提起公诉,有力打击了犯罪。在第一次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针对关键性定罪证据“游戏程序同一性鉴定”缺失的情况,积极引导公安机关确定侦查方向,明确工作重点。后经鉴定机构将从被告人厉标处勘验所得的游戏程序与完美世界官方游戏程序进行比对,文件夹名称和路径相同比例为96.67%,95.31%文件名一致且文件所在路径一致,其中94.47%文件内容完全一致,认为两个游戏服务端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从而夯实了定罪的证据基础。在第二次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及时批捕并对一名同案犯予以追捕,同时对围绕“非法经营数额”、“服务器及游戏运营情况”、“涉案人员出资及收入情况”等关键性工作列明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电子证据等定罪量刑关键证据。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针对被告人的多个辩解一一核实,多次开展法律政策教育工作,三名被告人均认罪并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得到被害单位谅解,办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3

    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

    一、基本案情

    2010年9、10月间,被告人吴广利用其在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明康德)担任合成研究员的工作便利,先后数次采用拆换其他研究人员办公用保密电脑硬盘的方法,窃取药明康德的研发资料。2011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吴广为虚假宣传个人研发能力,将窃取的新型化合物结构式中的89个在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导致药明康德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686,103.43元。

    经审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9月26日提起公诉。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8月5日召开庭前会议,同年8月22日、9月2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判决书确认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定被告人吴广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吴广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海首例涉及化合物结构式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本案被害单位为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辉瑞公司,涉案化合物主要用于药物研发。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是上海最大的制药、生物技术以及医疗器械研发外包服务公司(注册于外高桥自贸区),订单主要来自欧美发达国家,目前已在全球处领先地位。辉瑞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生物制药公司,总部地点为美国。被害单位之一辉瑞公司也对本案极度关注。如本案处理不妥,不仅影响药明康德与辉瑞的业务合作,甚至会导致中国整个医药研发外包行业的崩溃。

    本案系新类型案件,控辩双方在化合物结构式的同一性认定、商业秘密密点的确定、被害单位经济损失的计算等专业问题上都存在争议。为此,检察机关以提前介入为办案重点,案件庭审为办案核心,以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办案目标,认真做好案件办理工作。一是积极开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充分听取被害单位的意见细致掌握行业特点,邀请专家一同开展专业论证,充分掌握涉及定罪量刑的关键专业问题。二是做好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工作,事先制定鉴定人、专家证人盘问方案,有力辩驳辩护方专家的错误观点,出庭取得预期效果,法庭全部采信了公诉方的观点。三是做好后续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检察机关在办好案件的同时,主动向药明康德等药品研发单位了解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对自贸区企业的影响等问题,积极构建检企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平台。被害单位药明康德、辉瑞公司对案件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表示满意,辉瑞公司对本次案件办理过程中反映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非常认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4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案件法律监督

    确保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正确执行

    一、基本案情

    2007年4月19日,宁波伊司达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司达公司)起诉至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萍芳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域名www.伊司达.cn,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5日作出(2007)自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认定伊司达公司注册的“伊司达”商标属我国驰名商标,被告陈萍芳对“伊司达”驰名商标进行复制、模仿,侵犯了伊司达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陈萍芳立即停止使用其所注册的“www.伊司达.cn”域名,并赔偿伊司达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2010年10月14日,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承办法官李建生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决定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原告伊司达公司、被告陈萍芳以及代理人和上海乔柏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上述人员均承认,伊司达公司诉陈萍芳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是上海乔柏律师事务所与伊司达公司恶意串通故意制造的虚假诉讼案件,目的是利用司法手段为“伊司达”商标认驰提供便利,本案中涉及陈萍芳侵权的相关证据均系伪造。

    2014年9月28日,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涉及虚假诉讼为由提请四川人民检察院抗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0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指令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自贡中院再审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认定该案系虚假诉讼案件,判决驳回了该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该案原告进行了当庭训诫。

    2011年11月4日,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承办法官李建生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提起公诉。2015年8月5日,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建生构成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典型意义

    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披着合法的外衣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本案及其余3起案件,系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批非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其中两案提出抗诉,两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通过四川省检察机关渎侦部门与民行检察部门通力配合,查实了该案当事人为通过诉讼方式达到非法获取“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目的制造民事虚假诉讼的非法行为。该案除代理律师和涉案法官被追究刑事责任外,该系列案件民事部分全面获法院再审改判。

    检察机关依法实施民事检察监督,严厉打击驰名商标认定领域的虚假诉讼行为,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正,保障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正常秩序。同时,通过该4起检察监督案件的办理,也凸显了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一体化办案协作机制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发挥检察监督的整体效能,形成监督合力。

    案例5

    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合作交流部原副部长戴某,在2008年至2014年先后担任上海市小企业(生产力促进)服务中心综合资源开发部、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政策咨询部工作人员以及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合作交流部副部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指导、联系、组织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项辅导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相关企业人员给予钱款卡物等共计人民币17万元。

    2014年6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戴某立案侦查。2015年5月,徐汇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戴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人民币一万元。

    二、典型意义

    中小企业是积极响应中央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一种经济载体,在繁荣经济、创新科技、创造就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作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的部门负责人,戴某却将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作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生财之路。本案的查处有助于净化中小企业成长环境,推动服务中心内部强化权力制约,确保权力的规范运行,并以此为契机为全市几十万家中小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案例6

    严查索贿受贿犯罪

    保护科技创新企业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科技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贡某,利用职务之便,在辖区企业申报科技项目专项补贴资金、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评定等过程中,为相关企业及个人谋取利益,先后27次索取、收受贿赂合计人民币117.6万元。本案中,贡某频繁向科技企业索取、收受财物,平均每一个月就要向科技企业和相关人员伸一次手。贡某除本人收受财物外,有时指派朋友及有关企业负责人帮其代为收受,有时到相关企业虚开发票后再拿到其它科技企业支取现金,甚至直接让科技企业负责人向其银行卡转账。贡某还时常充当“科技掮客”,在有关科技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过程中,推荐咨询服务机构,并从中大肆收受财物。

    2015年7月17日,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贡某立案侦查。2016年6月13日,扬中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贡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二、典型意义

    近年来科技创新领域职务犯罪腐败现象呈现蔓延势头,严重影响我国科技自主创新机制的健康发展,直接损害我国科技创新项目研发、推广、应用的公信力。本案中,贡某作案手段复杂,涉案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是典型的“小官大贪”腐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维护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补贴资金申报的正常秩序,切实保护科技创新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科技创新企业营造良好的投资创业软环境,有力彰显了检察机关惩治科技创新领域职务犯罪的坚强决心。

    案例7

    依法查处科技项目监管环节受贿犯罪

    一、基本案情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党工委副书记、副主任吴某某,在担任湖州市长兴县科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利用其具体分管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和实施管理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申报科技项目的企业负责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0.6万元,为行贿人在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申报、科技项目申报与实施管理等工作中谋取利益。

    2014年12月19日,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吴某某立案侦查。2015年4月9日,长兴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二、典型意义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创新作为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本案查处过程中,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力地打击了犯罪,确保了国家权力运行体系的清正廉洁;同时,通过查处相关领域领导干部利用监管职权,妨害科技创新的贪污贿赂犯罪,维护公平公正的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有力地服务了促进科技创新的发展大局。

    案例8

    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监管职权

    妨害科技创新的职务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08年至2013年3月期间,邓某某先后任职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科技信息局科技管理科科长、该局副局长,利用经手、审批科技项目的便利,在广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向南海区科技局申报认定资格、申报项目过程中,收受陈某、周某、卢某、崔某、王某等人红包、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6.2万元,为相关公司、人员谋取利益。梁某某任职南海区科技信息局局长和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常务副局长期间,在佛山市新航发动力有限公司申请科技扶持资金时不按照要求履行审批职责,帮助该公司向南海区政府申请200万元人民币科技扶持资金,且后续没有按照规定监督该笔资金的使用情况,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的严重后果。此外,梁某某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何某某、郭某某、崔某某、吴某等人赠送公司股份和钱物共计人民币44万元。

    2013年3月15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依法对邓某某立案侦查。2014年6月9日,南海区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邓艺海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106.2万元。2013年4月23日,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依法对梁某某立案侦查。2014年4月28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6年。

    二、典型意义

    邓某、梁某利用经手、审批科技项目的工作便利及其职位的影响力和丰富的信息资源,通过向申请公司提供申报资料修改意见、帮助联系介绍中科院某研究所与申请公司对接等方式,为相关的公司、人员谋取利益,使其获得政府资金扶持,并收受过百万人民币的好处费,极大破坏了科技创新发展环境。检察机关通过查办此案,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保障了科技创新发展。

    案例9

    依法查办危害科技创新发展

    公平竞争环境的行贿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09年7月至8月期间,原佛山市南海区科技信息局(后并入佛山市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为建设和推广云计算中心及软件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计算平台),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追加科技经费人民币600万元及从2010年至2012年每年投入人民币100万元用于项目推广及本地企业扶持。2010年9月至2013年2月期间,广东金宇恒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云计算平台建设单位,在时任佛山市南海区科技信息局局长梁某某的帮助下,顺利收取人民币600万元项目经费。为感谢梁某某的帮助,以及让其在不符合条件情况下帮忙拨付每年人民币100万元扶持资金,郭某某(广东金宇恒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先后七次送给梁某某共计人民币16万元。

    2013年4月11日,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单位行贿罪依法对广东金宇恒科技有限公司及吴某某立案侦查。2014年3月17日,三水区人民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广东金宇恒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6万元,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二、典型意义

    近年来,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不断加大对科技与信息化建设的经费投入,但与经费使用相关的监管制度尚不健全以及审批专业性强,各个环节的内外监管乏力,致使科技信息项目成为职务犯罪多发领域。相关企业以及经营者为了获得科技项目以及扶持资金不惜通过拉拢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审批权危害科技创新发展公平竞争环境。本案中,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查处相关行贿犯罪,打击科技领域不当竞争行为,有效净化科技领域竞争环境。

    案例10

    综合发挥检察职能

    努力提高法律服务能力水平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牛军强建立三个QQ群买卖假香烟,通过QQ在网上联系并寻找买家,同时发展了宋驰、李伟健、钟佳呈、许娟娟等人,帮助其在网上销售各类假冒香烟。他们通过QQ在网上寻找联系买家,由牛军强联系上家,让上家从福建云霄县直接发货给买家。在两个多月的时间里,被告人牛军强买卖假冒“中华”、“牡丹”、“南京九五至尊” 等品牌的香烟,共计销售金额25万余元,非法获利4万余元。被告人钟佳呈、许娟娟、宋驰、李伟建各自从牛军强处购进8万余元至5万余元不等的假烟,并予以销售,分别非法获利2万余元至5000余元不等。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牛军强、钟佳呈、许娟娟、宋驰、李伟健等五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于2015年2月、3月批准逮捕。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五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九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浙江省烟草专卖局挂牌督办案件,是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假冒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涉案人员涉及五省,假烟销售范围则涉及全国大多数省份。本案在取证、定性、管辖权等方面为今后办理跨省市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提供了借鉴。

    办案过程中,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既严守法律底线,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予批捕,又不放纵犯罪,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最终成功办理该案,使网络售假的犯罪分子得到法律的严惩。2014年9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牛军强第一次审查逮捕过程中,认真分析案件事实,纠正公安机关对该案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的错误定性,将本案准确定性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引导侦查机关调整取证方向,并针对网络犯罪的新特点、新问题提出了详细的补侦意见,要求侦查机关以电脑勘验检查、支付宝交易数据梳理、QQ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客观性证据为主要取证方向,深挖牛军强支付宝交易数据、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中存在的其他同案犯犯罪线索,最终引导侦查机关查实牛军强所有犯罪事实,并查获钟佳呈等其他四名同案犯。本案检察机关坚守法律底线,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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