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针对德国奥迪股份公司与北京中汉方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案(本报曾于2015年11月25日第9版作相关报道)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中汉方盛公司侵犯了奥迪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奥迪公司经济损失和诉讼费用80.5万余元。 据了解,2015年,奥迪公司发现成城众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北京中汉方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其汽车修理店店面内外、宣传材料、工作人员名片等处使用了“奥迪”“Audi”“四环图形”等标识,并销售带有奥迪公司商标的滤清器。奥迪公司认为,中汉方盛公司侵犯了奥迪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其诉至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1.91万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汽车维修的企业为表明经营范围,在店面内外悬挂所修理汽车的商标具有合理性,但构成合理使用的前提是善意的、适当的,即不得超出必要的范围,客观上不得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该案中,中汉方盛公司在店面内外及宣传材料中大量、突出使用多个涉案注册商标的方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客观上起到了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是一种商标使用行为,且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此外,中汉方盛公司销售的汽车滤清器上印有奥迪商标,该商品与原告奥迪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差异,应为赝品,且被告中汉方盛公司未能证明该商品系合法取得,也未说明提供者,故该行为应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综上,法院做出上述判决。(记者 冯 飞 实习生 刘叶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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