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jie| 2016-5-13 09:07| 查看: 1022| 评论: 1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在吉林省等开展专利代理行业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法字〔2016〕269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江西、河南、湖南等十个省(区、市)开展专利代理行业改革试点。 《通知》中明确在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在“专利代理人资格授予”及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等方面可享受试点的相关扶持政策。主要包括: (一)试点地区考生可享受在考试合格分数的基础上下浮一定分数,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在本省执业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二)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在符合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不超过1/5的股东可以是年满十八周岁、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能够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工作的中国公民。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有2年以上专利代理人执业经历。
(三)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2名以上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有2年以上专利代理人执业经历,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合伙人。
(四)专利代理人、合伙人或者股东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不受执业年限的限制。
(五)专利代理人执业和成为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者合伙人不设年龄上限。 延伸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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