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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tanjie| 2016-4-28 08:49| 查看: 749| 评论: 0|来自: 法制网

摘要:  法制网记者吴晓锋  本报讯 4月26日是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两江新区知识产权法庭召开新闻发布会,重庆高院副院长陈彬通报了201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相关情况,并发布了知识产权司法保 ...

 法制网记者吴晓锋

  本报讯 4月26日是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两江新区知识产权法庭召开新闻发布会,重庆高院副院长陈彬通报了201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相关情况,并发布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十大案例,同时举行了重庆图书馆法律分馆的揭牌仪式。

  报告显示,重庆各级法院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2956件,同比上升10.46%;审结2603件,同比上升9.14%,结案率88.06%。从案件类型看,著作权案件占71.95%,商标权案件占9.17%,专利权案件占7.92%。

  陈彬告诉记者,与往年相比,重庆法院系统2015年知识产权案件中出现了一些著作权案件的新类型,专利及技术合同纠纷呈现增长趋势,同时商标权案件引发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市高院民三庭喻志强庭长对当日通报的知识产权十个典型案例一一进行了简要分析。

  拍卖公司接受委托时应核实来源

  据陈彬介绍,除传统的网络著作权纠纷外,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以立体方式复制平面作品侵犯著作权纠纷、拍卖公司因拍卖侵犯他人著作权作品引发的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开始出现。

  2013年4月,重庆市淳辉阁拍卖公司低价拍卖出两幅仿制刘昌文著名作品的画作,刘昌文认为这样的拍卖行为使其遭受了经济及精神上的损害,遂以淳辉阁拍卖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拍卖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登报道歉。

  根据《拍卖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拍卖人有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查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的义务。”

  该案委托人及画作实际持有人均提供了详实的身份信息,且拍卖公司已经通过提请买受人注意拍品真伪、预留展示期等行为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符合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淳辉阁拍卖公司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情形,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刘昌文的诉讼请求。

  外观设计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随着创新行为日趋活跃,专利申请量、保有量大幅提升,权利人维权意识得到增强,专利权侵权纠纷和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较快增长趋势,专利案件同比增长113%,技术合同案件同比增长72.7%。

  2013年10月,本田会社发现广交会上“ZONGSHEN”展位发放的宣传册中某型号摩托车上所使用的车灯与本社专利的外观设计近似。次年4月,本田会社在宗申工业园购买到了采用与其外观设计专利近似车灯的摩托车,并认为该车车灯的外观设计落入了其专利权保护范围,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本案专利为摩托车用头灯,在整车中除了具有照明的技术功能外,其外观设计对整车外观也有明显影响。本案明确了对摩托车零部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司法保护规则,将侵权零部件用于整车制造并对外销售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法院在综合考虑零部件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后,遂判决宗申集团赔偿本田会社5万元。

  售卖假冒酒水或侵犯商标专用权

  陈彬告诉记者,重庆法院在审理商标权案件中发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终止后,包含商标的知名广告语的利益归属、销售者在指示商品来源时使用商标的界限、酒类等特殊商品经营者合法来源抗辩的判断标准等。

  2014年1月,涪陵区工商局接到举报,在张晓莉所营餐厅的库房和运输车内检查到139瓶贵宾郎酒,经委托鉴定,证实这一批郎酒均系假冒。四川古蔺郎酒厂遂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张晓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

  张晓莉未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酒水《随附单》,因此,张晓莉未在购买涉案郎酒时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人民法院遂判决张晓莉对四川古蔺郎酒厂承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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