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院知产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审结了大量的案件。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我们筛选出30起社会关注保护民生的案件发布到网上,经网民投票和专家评选,现将其中十起有代表意义的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5起刑事案件 第一起:吴某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吴某等16名被告人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期间,通过秘密安装无线路由器,非法侵入富士康和苹果公司的计算机系统,获取相关数据,牟取非法利益300余万元,被我院一审判处五至两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以罚金近400余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的典型意义: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犯罪分子利用自身掌握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实施技术含量较高的犯罪行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这类案件的审理,使我们认识到:首先,要充分利用司法手段,保护相关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其次,要通过刑罚手段,严厉打击计算机网络领域的犯罪行为;再者,要教育和倡导广大青少年,学会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技术为国家和社会创造财富,而不能投机取巧,牟取非法利益,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第二起:郝某某等人生产假冒玉米种子案 郝某某等六被告人在2012年10月到2013年2月期间,从甘肃酒泉育种基地购进大量玉米种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大肆进行销售,涉案金额近700万元。被我院一审判处六年半到两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以罚金500余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的典型意义:我省是农业大省,包括玉米种子在内的农作物种子的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乎农业生产,因此打击涉农领域,尤其是农作物种子的制假、售假犯罪行为,意义十分重大。 第三起:高某某等生产、销售假冒婴幼儿奶粉案 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高某某等被告人购买机器设备、奶粉原料及假冒商标标识,生产假冒知名品牌婴幼儿奶粉并大肆销售,涉案金额近40万元。被我院判处四年半到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以罚金39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认罪服判。 本案的典型意义:婴幼儿奶粉安全问题,近年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我们在该案审理时,充分考虑到此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关注度,加大了处罚力度,起到了办理一案,警示和教育一片的作用。 第四起、潘某某生产假冒药品案 被告人潘某某2012年3月份以来,新郑市龙湖镇沙窝李村租用民房,伙同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药品,涉案金额40余万元,被我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1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认罪服判。 本案的典型意义:该案涉及的假药问题和上一件婴幼儿奶粉案例一样,都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属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药品安全关乎老百姓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危,生产、销售假药造成的社会危害极其严重。我们通过这类案件的办理,严厉打击制售假药的犯罪行为;通过媒体的宣传,对这类犯罪行为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 第五起、胡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润滑油案 胡某某等二被告人在2011年至2013年5月,在郑州市十八里河镇润滑油市场其经营门市部生产假冒“长城”、“昆仑”、“美孚”等注册商标润滑油,涉案金额260余万元。被我院一审判决六年和五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3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认罪服判。 本案的典型意义:目前,城乡家用汽车非常普及,用车安全及车辆保养,都尤为重要。市场上假冒的品牌润滑油时有发现,我们提醒广大车主在汽车维修保养时,要擦亮眼睛,不要贪图便宜,防止假冒伪劣的润滑油及汽车配件用到了你自己的汽车上,给行车安全带来潜在的危险。 5起民事案件 第一起:原告北京中科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某园艺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案。 被告为某公司的苗木实验提供的栽培容器的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我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苗木栽培容器在城乡被广泛使用,我们把该案作为典型案例,就是希望通过该案的宣传,来倡导一种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创造,鼓励发明”的良好环境和氛围,促进企业之间公平竞争,促进社会发展进步。 第二起:原告福源公司与郑州某食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郑州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食品包装袋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相同,其被告食品包装装潢与原告的包装装潢相近似,侵害了福源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我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服判。 本案的典型意义:食品安全问题,同样属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而且,对食品安全问题造成隐患,对此类侵权行为依法制裁,即保护了民生,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起:原告山东新华公司诉被告河南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河南某公司在其主办的网站中使用带有“新华药业”字样的徽标,其对“新华”文字的突出使用,使相关公众产生了混淆,侵害原告的商标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我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变更字号、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二审调解结案。 本案的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典型的药品行业的“傍名牌”行为。商标,特别是知名商标的背后蕴含着巨大的市场价值和利益。通过对涉案商标的保护,能有力地促进企业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起:原告景田公司诉被告郑州某公司、石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维生素营养饮品”上使用“景田百岁山”商标,超出了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范围,却与原告的“景田”、“百岁山”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类别,使消费者产生了混淆,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我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的典型意义:被告超出其商标核准使用的范围,在同类产品中使用的商标混淆了商品来源,使消费者产生了误认,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对这种行为及时加以制止,以维护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第五起:原告农夫山泉公司诉被告马某某侵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被告生产的“逸雪”饮用水包装、装潢与原告产品“农夫山泉”饮用水包装、装潢仅存在细微差别,使普通消费者产生了混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我院判决被告马某某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本案的典型意义: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和装潢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意义,由于长期使用而使其在特定领域和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从而具有为法律保护的价值。部分商家仿冒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在普通消费者中造成混淆,引起消费者误认,对此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制止有利于维护知名商标、知名商品的良好声誉,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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