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起诉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法院判令原告注册的“evergrandenet.com”不侵犯被告的商标权,并判令该域名属于原告所有。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14年8月22日,原告通过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现名称变更为阿里巴巴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运营的中国万网注册了域名evergrandenet.com。2015年12月25日被告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提交投诉书,认为涉案域名与被告的“EVERGRANDE”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请求专家组裁决将涉案域名转移给被告。2016年3月1日,专家组裁定将涉案域名“evergrandenet.com”转移给被告。 原告表示异议。理由为,第一,原告在收到投诉信息之前,为恒大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的在职员工,其在职公司的中文字号为“恒大”,英文标识为“evergrande”。根据原告与所在公司恒大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原告所在公司恒大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并未禁止公司员工持有与公司商业标识相关的域名,原告作为恒大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公司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到原告的个人利益和发展。因此,包括网络域名在内的与公司相关的事务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涉案域名“evergrandenet.com”中的主要识别部分为evergrande,与恒大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的英文标识完全相同,原告作为公司员工,在公司不反对、不禁止的情况下持有与公司英文标识相关的域名属于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二,涉案域名于2014年8月22日注册,原告于2015年3月入职恒大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该时间晚于涉案域名注册时间。被告具有知名度的商标为中文商标“恒大”,其英文商标“evergrande”并未明确突出显示并标识,中文商标“恒大”的知名度并不当然等同于英文商标“evergrande”的知名度,原告在注册涉案域名时对被告英文商标“evergrande”的注册情况并不存在明知或应知,因此注册涉案域名并无恶意。第三,涉案域名注册至今,原告从未实际使用过该域名,根本不可能将该域名用于破坏被告的业务,也不可能存在吸引互联网用户的恶意;原告从未主动向被告、被告的竞争对手尝试销售、租赁或转让涉案域名。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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