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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著名剧作家阎致中状告新浪公司胜诉

tanjie| 2015-12-17 08:57| 查看: 492| 评论: 0|来自: 内蒙古新闻网

摘要:  本网讯(特约记者邢彦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内蒙古著名剧作家阎致中,状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新浪公司向原告阎致中书 ...

 本网讯 (特约记者 邢彦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内蒙古著名剧作家阎致中,状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新浪公司向原告阎致中书面致歉,并赔偿5000元。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中,阎致中诉称:其创作的戏剧作品《活碌碡趣事》由内蒙古版权局进行登记、确认,其对该剧享有著作权。新浪公司在其网站上未经许可,擅自传播侵犯《活碌碡趣事》剧著作权的三个视频文件,即《调包计》、《二人台山曲活碌碡》(上)、(下)。《活碌碡趣事》剧被侵权一事早已被各媒体进行了广泛传播,新浪公司传播相关视频并进行广告获利的行为,主观过错明显,侵权性质恶劣。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新浪公司:1.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2.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及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交通、住宿费)1000元。

  被告新浪公司辩称:涉案侵权视频均为网友上传,我方不可能事前知晓,网友上传至我方网站中我方无法发现。原告在起诉前未向我方发送删除通知,也未向我方发送任何权利主张,我方收到诉状后在我方网站上已无法找到涉案视频。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作品登记证书显示阎致中是《活碌碡趣事》剧的作者著作权人,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确认《活碌碡趣事》剧的著作权人为阎致中。新浪公司作为网站经营者,掌握上传网友注册资料等信息,而新浪公司未提交此项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新浪公司未经阎致中许可传播涉案视频文件构成侵权,新浪公司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阎致中所受损失。新浪公司在传播涉案文件时未为阎致中署名,侵犯了阎致中的署名权,应向阎致中赔礼道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2015年12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新浪公司向原告阎致中书面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新浪公司负担);被告新浪公司赔偿原告阎致中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共计5000元;驳回原告阎致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昨日,刚拿到判决书的阎致中告诉记者,他对一审胜诉表示认可,但对判决的金额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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