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jie| 2016-3-2 08:59| 查看: 747| 评论: 0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局令第七十号)的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对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未在规定期限提交年度报告的,将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 2015年12月31日之前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请于2016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sipo.gov.cn)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2015年度的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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