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是家喻户晓的卡通人物形象,但去年,这3个人物却引发了一场权属之争(本报2015年7月22日曾作报道)。昨天,记者获悉,杭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认定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侵权,要赔偿经济损失126万余元。 早在90年代中期,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由上海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与中央电视台合作制作完成,一经播出后风靡全国。 2015年2月,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央视动画告上法庭,他们认为这3个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为该公司所有,央视2013年翻拍的《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引用了这些形象,构成侵权,要求央视动画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60万元。 同年7月,杭州滨江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该动画人物设计者刘泽岱对3个人物形象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杭州大头儿子公司通过受让获得作品除人身权以外的著作权,该转让合法有效。 滨江法院认为,央视动画侵犯原告著作权,判令央视动画赔偿原告126万余元,但考虑到该动画的知名度,可以继续播放。 一审判决后,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和央视动画均提起上诉。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认为,一审不判令央视动画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无法解决双方争议。 2月22日,杭州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杭州中院认为,无论是动画片,还是木偶剧,均具有公共文化的属性,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在于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使作品能够尽可能地被公之于众和得以利用,不停止上述作品的传播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公共利益的原则。 同时,刘泽岱为该动画片创作了人物形象的草图,但该作品未进行单独发表,没有任何知名度的积累,而央视创作团队最终完成了动画角色造型的工作和整部动画片的创作,对该动画片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贡献应当得到充分考量。 因此,杭州中院认为,一审判令央视动画公司不停止侵权,但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责任替代方式并无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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